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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家汇: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年10月修订)2021-10-30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效率,进一步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定位


第二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活动进行控制的主管人员。总经理作为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人,应当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业务活动的效率及结果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副总经理在本细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协助总经理开展日常经营业务
            活动。


第四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指定的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当始终以公司利益为最终目标,在行使职权时应
            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对于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权以外的公司重大决
            策问题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授予总经理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职权范围,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事项:
         (一)对不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的部门设置进行调整,并事后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二)如本公司单笔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占
               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5%或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3%或 6,000 万
               元人民币以下时,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并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如本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单笔借款金额在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等值的外币,按借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借外汇兑换人民币的
               中间价折算,下同)或以下、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借款余额在 2 亿元
               人民币或以下时,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并在下一次董事会上做报
               告;
         (四)本公司为公司自身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财产担
               保 :单次担保的债务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以下、连续 12 个月
               内的累计担保债务余额 2 亿元人民币或以下,可自主决定对外提供财
               产担保事宜,并在下一次董事会上做报告;
         (五)如本公司单次出售资产(股权及土地房屋除外)的账面净值占本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5%或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连续 12 个月
               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3%或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时,可自主决定该出售事宜,并在下一次董事
               会上做报告;
         (六)如本公司单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的 1.5%或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
               运用的资金金额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3%或 6,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下时,可自主决定该收购事宜,并在下一次董事会上做报告;
         (七)对企业运行中的周转资金可以寻找合适的途径进行资金运作。


                          第四章       公司内部机构


第八条        根据企业规模的需要,公司可以设置总经办、人事、财务、内审、项
              目开发、行政等管理部门。总经办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及总经理交办的
              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人事部负责公司职工的考核、录用、任免、奖惩
           等人事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内审
           部负责公司属下企业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工作;项目开发部负责公司
           的对外投资工作;行政部负责公司的后勤事务工作。


第九条     根据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以设置营业部、招商部、业务部、
           仓储部等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每一至二周召开
           一次,由总经理召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
           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
           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总经理根据需要,决定公司
           本部有关部室负责人参加,或者通知有关属下公司负责人参加。总经
           理办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由总经办通知。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完成后
           由参会人员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确认。会议记录由总经办妥善保存。


                   第六章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可以听取
           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年度投资方案时,确定投资项目应建
           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项目开发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
           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
           应由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
           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第十五条   人事管理: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
           有关方面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经理级管理人员时,应听取分
           管(副)总经理意见;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下级别的管理人员或职工的任
           免工作,分别由分管(副)总经理、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根据“党管干
           部”原则,参照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等相关规定操作执行。公司分管副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进行工作汇报。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日常费用支出,由使用
               部门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年度预算总额的10%范围内
               的预算调整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在下一次董事会上通报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
               邀请工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及其他管理等工
               作程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比照上述程序制定。



                        第七章     总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正确处理企业和职
                   工、股东的利益关系;
             (二)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三)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不得擅自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者越位行使职
                   权;
             (四)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济
                   指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五)组织推行诚信管理体系,提高诚信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自
                   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对下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或者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将公司资产以自己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经董事会决定,擅自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
             (五)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
                  同(不包括订立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八)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并视为对总经理
               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