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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家汇: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年10月修订)2021-10-30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
         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可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
         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应具备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相关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
                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
                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交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 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 监管机构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七)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或者
             待办理事项,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超过”、“未满”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