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3月)2022-03-26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行为的公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
规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
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 根据权限范围,总经理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决
策并形成书面决议。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审核后发表意
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室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预计达成的交易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
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预计达成的交易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者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该
关联交易与总经理室成员及亲属有关联关系的除外)。
第十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
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本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公允性分析,以及因
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
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
期限、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过渡期相关标的资产
产生的损益归属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
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
他内容。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本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标准的,
适用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二)项到第(十六)项所
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应当
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二)项到第(十六)项所列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
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关联交易、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
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
度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
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但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
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
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