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4-26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
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对
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
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吕桂霞 王 哲 毕 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