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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盛药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554 号


致: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

派律师出席益盛药业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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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益盛药业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10 月 24 日,益盛药业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
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益盛药业行政楼四楼会议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益盛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益盛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益盛药业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15 人,代表股份 136,342,005 股,占益盛药业股本总额的 41.1970%。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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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益盛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益盛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5,233,857 股,反对 1,108,148 股,弃权 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72%%。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孙继乾




                                                    2020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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