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盛药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0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204 号
致: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益盛药业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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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益盛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 4 月 17 日,益盛药业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益盛药业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张益盛主持。本次会议设置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经查验,益盛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益盛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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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益盛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益盛药业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7 人,代表股份 135,958,752 股,占益盛药业股本总额的 41.0812%。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益盛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益盛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5,95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5,95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5,95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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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5,95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5,116,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803%;反对 842,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5,95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35,95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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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益盛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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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彦宇
夏俊彦
202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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