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森股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02-13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6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
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 05 民初 38 号的《民事判决书》
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
(2018)浙 05 民初 38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
料等文件,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
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
二、《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百一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借款 7,682 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18,369,273.5 元。并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7,682 万元,按年利率 24%计算向原
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
行;
2、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
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
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
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在承担清偿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轴
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迫偿;
6、驳回原告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729,3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29,800 元。由德清县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224,570 元,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
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连带负担 505,230 元,浙江步森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 50%诉讼费用即 252,615
元,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
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限内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
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诉讼事
项尚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