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森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9-02-23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步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8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
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 0102 民初 3045 号之一的《民
事裁定书》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 0102 民初 3045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杭州市
上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朱丹丹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法院
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9)。
二、《民事裁定书》中关于本次诉讼裁定结果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步森股份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
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系被他人伪造,并已向诸暨市公安局经济
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诸暨市公安局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存在犯
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
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丹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29010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全额退还原告朱丹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
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
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
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诉讼事
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