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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森:关于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向临时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函》所做答复之法律意见书2019-08-17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 & Partners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关于向临时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函》
                      所做答复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福建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7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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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关于向临时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函》所做答复
                                      之
                             法律意见书
                                                      2019 天衡厦非字第 BS-001 号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步森”)
   一、基础前提
   (一)权利依据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合法注册的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
规定,现接受贵司委托并指派本律师张薇、沈格致(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司公司
监事会对《关于向临时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函》所做答复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审
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依据
   本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依据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贵司提供的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并且是基于本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

的理解做出的。本律师对某些事实或文件的法律判断是依据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
的法律为依据的,同时也充分关注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与的批准、准许和确认。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需强调,我们并非精通其它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专家,我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包括香港、台
湾、澳门地区)。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我们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7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以及我
们认为必要的或相关的中国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
                                       1
   因上述范围之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法律问题,不在本法律意
见书考虑范围之内。
   (三)事实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贵司所提供的材料,鉴于资料均为贵司提供的复印件/扫描件,本
律师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负审查责任,对于贵司的相关陈述本律师
也认定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下列事项应为贵司自行承担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范畴,
包括但不限于:
   (1)贵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复印件皆与原件完全一致,且原件真实、合法、有效;

   (2)贵司陈述或提供的情况真实、完整和准确;
   (3)有关法律文书上的公章真实合法,相关人员的签字均为本人签署且获得适当授
权;
   (4)有关合同与协议(如有)中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正理解、平等协商、自愿接受,
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
   (5)所有贵司提交本律师审阅的文件以及文件中陈述的事实均是真实、准确、有效
和完整的,且文件具有合法来源;
   (6)贵司不存在对相关事实及资料的任何虚构、隐瞒或遗漏,也不存在对本律师的

任何欺骗、欺诈或误导。
   (四)律师责任范围
   本律师在此声明:
   (1)本律师对贵司提供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的文件、证照及陈述没有再作进一
步的验证与核实,对相关签名的真实有效性也没作进一步的审查;
   (2)本法律意见书如存在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论的适当资格;

   (3)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意见,仅限于其所明确列明的事项,除此之外,本法律意
见书并没有暗含其他任何法律意见,也不能推导出其它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唯就指定审查的事项发表意见,超出指定审查事项范围的,不在本
律师责任范围之内;
   (5)本律师仅以法律专业人员身份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物品价值方面的任何专业知
识以及因此而产生的问题,不在本律师承担责任范围之内;
                                     -2-
   (6)本所及本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责任与义务仅限于为此法律意见书所收取的专
项法律服务费用。

   二、法律意见
   基于前面所述,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对贵司委托审查的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向临时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函》所做答复所涉及
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查资料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关于向临时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函》(2019 年 7 月
31 日);
   3.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向临时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函并回复
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
   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

【2019】第 313 号)。
   (二)需要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的内容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由公司股
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向监事会发来的《关于向临时
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函》。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东方恒正持有上市公司 16%股权,为持有上市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向本次召
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提交如下提案进行审议:
   议案 1:《关于提名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名王春江先生、杜欣先生、赵玉华先生、王建女士、陈仙云女士、吴彦博先生担
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议案 2:《关于提名上市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提名邓大锋先生、高鹏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
附件。
                                       -3-
    特别说明:为确保有关审议表决结果符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新非独立董
事、监事的选举产生以上市公司现有非独立董事、监事被依法免去或非独立董事席位、
监事席位存在空缺为前提条件,新非独立董事、监事按照最终得票的高低顺序依次填补
届时董事席位、监事席位的空缺。
    就股东东方恒正的来函,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8 月 14 日作出如下回复:
    1、首先东方恒正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议的两项临时议案很难具备操作性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根据《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股东
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第七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基于上述,考虑到在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尚未就罢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作出表决之前,无法确定股东大会需选举的
董事、监事人数,进而导致选举董事和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无法确定,且即使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累积的具体票数亦无法准确计算。
    因此东方恒正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议的两项临时议案,事实上难以操作,即使穷尽
所有投票可能也会给广大中小股东投票带来障碍,不利于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力,从而

不具有可行性。
    2、东方恒正的临时提案具有前提条件,容易误导广大中小投资者,同时提案投票结
果会出现与《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鉴于董事/监事罢免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补选议案得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获得通过的前提和条件。上述提案如果在同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容易误导广大投资者
投票倾向。此外,如上述罢免议案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全部或者部分获得审议通过,则后
                                      -4-
续补选议案全部或者部分得以审议通过将可能导致董事会和/或监事会的实际人数超过
《公司法》规定的人数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从而被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罢免议案与补选议案应当依次序先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东方恒正临时提案纳入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可能导致股
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违反《公司法》和/或步森股份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监事会不同意东方恒正将本次临时提案
提交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
    (三)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二条和《浙江步森服
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也作出相同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其
中的重点是“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表决权数量主要

取决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鉴于在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尚未就罢免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作出表决之前,无法确定
股东大会需选举的董事、监事人数,进而导致选举董事和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无法
确定,且即使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的具体票数亦无法准确计算。因此,本律师认为,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就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关于向临时股东大会
提交提案的函》(2019 年 7 月 31 日)所做回复“东方恒正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议的两项
临时议案,事实上难以操作”,“罢免议案与补选议案应当依次序先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

    三、对于律师责任的特别提示
    本律师在此特别提示: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前述文件进行法律分析,本律师在委托时限内本着勤勉尽责
之精神履行职责,确信不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及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不包含本律师对商业风险或其他专业领域的任何判断,商业风险
或其他专业领域风险应当由其他相关各方独立判断和承担;
                                     -5-
    3.如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存在冲突或法律解释存在歧义,而相关权力机
关或行政部门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与本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判断、认定、结论或者采取
有损于前述协议主体及相关人的行动等,则非本律师所可预见、控制或避免,本律师亦
不承担此责任,受损方应寻求其他途径救济。




                                    -6-
(此页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就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向临时
股东大会提交提案的函》所做答复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薇     沈格致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