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0-035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或“步森股份”)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浙江 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49 号)。公司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为 4,448.42 万元,实现扭亏为盈,主要原因是转回前期计提的预 计负债。你公司称转回预计负债的原因是相关违规担保诉讼案件发生有利进展。 2018 年度,你公司对相关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1.48 亿元。根据年报,报告期 内计入营业外收入诉讼事项的预计负债转回金额为 8,395.73 万元,计入营业外 支出诉讼事项的预计负债计提金额为 1,753.84 万元。请你公司: (1)以列表形式,并结合具体诉讼案件进展等说明最近两年预计负债计提、 转回及余额变动的过程及其对应期间,并说明预计负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 支出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及其准确性。 (2)2018 年度,你公司对朱丹丹担保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5,685 万元; 2019 年度,你公司对相关案件转回预计负债 5,461 万元。2019 年 3 月 26 日,朱 丹丹就相关案件提起诉讼,而未将你公司列为被告。请说明 2018 年度报告披露 前,你公司在未作为朱丹丹案件被告的情况下,仍对 2018 年财务报告中朱丹丹 担保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的理由及合理合规性,计提依据及证据情况,2019 年度 对朱丹丹案件前期预计负债转回的原因,是否存在前期过度计提预计负债的情 形,计提及转回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3)请你公司详细自查截至目前与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的诉讼进展、是否作为被告、 预计判决时间,并详细说明相关案件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报告期内预计负债转回金额的准确性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规定。 请年审签字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针对 预计负债期初余额、转回期间、金额准确性等所履行的审计程序,请提供预计 负债转回事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相关工作底稿。 回复: 一、预计负债计提、转回及余额变动的情况 最近两年预计负债计提、转回及余额变动的过程及其对应会计期间如下: 单位:元 2018 年度预计负债计 2019 年度计提(转 2019 年底预计负 事项 提金额以及年底余额 回)预计负债金额 债余额 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 50,742,519.25 -50,742,519.25 - 下简称“德清金融”)诉讼案件 朱丹丹诉讼案件 56,850,136.99 -54,606,803.66 2,243,333.33 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40,224,041.09 -8,608,013.69 31,616,027.40 称“信融财富”)诉讼案件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 17,538,356.16 17,538,356.16 简称“深圳汇能”)诉讼案件 总计 147,816,697.33 -96,418,980.44 51,397,716.89 预计负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如下: 单位:元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事项 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 变动 变动 变动 德清金融诉 50,742,519.25 50,742,519.25 -50,742,519.25 -30,000,000.00 - 20,742,519.25 讼案件 朱丹丹诉讼 56,850,136.99 56,850,136.99 -54,606,803.66 - - 54,606,803.66 案件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事项 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 变动 变动 变动 信融财富诉 40,224,041.09 40,224,041.09 -8,608,013.69 - - 8,608,013.69 讼案件 深圳汇能诉 - - 17,538,356.16 - 17,538,356.16 - 讼案件 总计 147,816,697.33 147,816,697.33 -96,418,980.44 -30,000,000.00 17,538,356.16 83,957,336.60 说明:(1)2018 年预计负债变动=营业外支出,即:147,816,697.33=147,816,697.33。 (2)2019 年预计负债变动=其他应收款变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即: -96,418,980.44=-30,000,000.00+17,538,356.16-83,957,336.60。 预计负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准确。 二、德清金融诉讼案件进展、会计处理 (一)前期披露及案件进展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 (2018)浙 05 民初 38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 料等文件,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 天马,证券代码:002122,以下 简称“天马股份”)、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依法进行应诉,于 2019 年 2 月 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 05 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 文件。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股份追偿。 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步森股份应当对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 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此作为预计负债计量的基础, 结合天马股份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规模、截止 2018 年报告出具日的运营状况等 因素,对天马股份可以清偿债务的金额做出了最佳估计,并于 2018 年度计提相 关预计负债人民币 5,074 万元(即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 步森股份依法进行上诉,于 2019 年 6 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19)浙民终 298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维持原判。 2019 年 12 月 13 日,步森股份与德清金融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双方 一致同意以(2018)浙 05 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 宜,步森股份同意一次性偿还德清金融 3,000 万元,该款项步森股份以已缴至湖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证金进行还款,德清金融放弃向步森股份追究其他全部赔 偿责任,自步森股份承担赔偿责任后,步森股份有权对所支付的债权金额向主债 务人天马股份追偿。德清金融公司收到法院支付的人民币 3,000 万元后,向执行 法院提交撤回对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承诺不再申请由法院予以执行,请求法院解 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 2019 年 12 月 18 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2019)浙 05 执 105 号之二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浙 05 执 105 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浙 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会计处理 管理层参考律师意见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公司与德清金融在平等自愿基础 上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现和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法院出具了执行终结裁定书,公司就生效判 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在《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已不存在其他支付及担保义务。 因此,公司将应收法院的保证金 3,000 万元与德清金融诉讼案件计提的 3,000 万 元预计负债进行了对冲,并将剩余的预计负债 2,074.25 万元转回,同时确认营业 外收入。 三、朱丹丹诉讼案件进展、会计处理及合理性的说明 (一)前期披露及案件进展 步森股份于 2018 年 7 月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 浙 0102 民初 3045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 料等文件,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朱丹丹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 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 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请求包括 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5,000,000 元及利息等。鉴于本次案件的发生可 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款导致,步森股份立即向诸 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关就上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 借款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同月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受案登 记表文号为诸公(枫)受案字【2018】10433 号。 2018 年 12 月,该案件经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步森股份 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系被他人伪造, 并已向诸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诸暨市公安局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朱丹丹的起诉。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 2018 年报之前,公司未收到公安机关关于本案 进展的通知,也未收到来自此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法院传票、起诉状等。 根据当时已知的案情进展情况,并结合应诉律师意见,由于该案件属性不同于违 规担保,而是共同借款,公司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朱丹丹全部诉讼请求、要求 步森股份就诉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因此步森股份管理层借鉴律师 意见按对方诉求金额的全额作为预计负债计量的基础,结合其他借款人截止报告 出具日的运营状况、是否已列为失信执行人等因素,对步森股份可能偿还债务的 金额做出了最佳估计,并于 2018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5,685 万元。 2019 年 6 月 10 日,天马股份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朱丹丹案的起诉状,并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天马股份披露了《关于收到朱丹丹案一审判决的公告》。 公告显示,2019 年 3 月 26 日,朱丹丹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 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 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返还借款本金 4,500 万元,并 支付借款利息及有关费用,共计 5,943 万。该案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开庭审理, 天马股份公告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 01 民初 101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 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 十 日 内 向 原 告 朱 丹 丹 归 还 借 款 本 金 26,750,383.58 元 及 相 应 利 息 ( 以 26,750,383.5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起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款项实际 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 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朱丹丹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朱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 4 月 20 日,朱丹丹与天马股份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书》, 约定天马股份向朱丹丹支付 2,019.00 万元作为该项纠纷的全部履行款项,同时朱 丹丹确认协议签署后不再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进行追偿。 (二)会计处理 管理层参考律师意见认为,鉴于朱丹丹与天马股份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朱丹丹放弃了就《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据》向步森股份主张偿还欠款 的权利,因此步森股份不再承担直接向朱丹丹偿还《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欠款 的义务。但公司仍存在被天马股份追偿的可能,因《最高额借款合同》中各借款 人没有关于责任承担份额的约定,所以各借款人应平均承担责任,天马股份可以 向步森股份追偿的金额为其履行债务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的九分之一。因此,公司 结合朱丹丹案系列因素的影响,将该系列事项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确定为 224.33 万元(即 2,019 万元的九分之一),转回预计负债 5,460.68 万元,同时确 认营业外收入。 (三)朱丹丹诉讼案件预计负债计提及转回的情况说明 公司认为,不存在前期过度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计提及转回的会计处理符 合会计准则规定。理由如下: 1、2018 年财务报告中朱丹丹担保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合规性 首先,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 2018 年审计报告之前,公司并未获知朱丹 丹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已就相关案件签署民事起诉状,而未将步森股份列为被告, 也未收到来自此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法院传票、起诉状等。2019 年 11 月 27 日,天马披露了《关于收到朱丹丹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司首次详细获 知该案的进展情况。公告显示,2019 年 3 月 26 日,朱丹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返还借款本金 4,500 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有关费用,共计 5,943 万。后从天马股份了解到, 2019 年 6 月 10 日,天马股份收到法院关于朱丹丹案的诉讼文书。因此,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之前,步森股份及审计师——立信会计师均无法得知朱丹丹已经起 诉且没有将步森股份列为被告。 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 2018 年审计报告时,根据当时已知的案件进展, 本案应诉律师和常年法律顾问给出了如下意见: 本案中,诸暨市公安局认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被背信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对该案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 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包括: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 由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 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前述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从事非法行为,致使上市公司 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诸暨市公安局立案的刑事案件与 步森股份、朱丹丹之间 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不同法律事实、不同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 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 法人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 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 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 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 理。因此,依照前述规定,如果朱丹丹针对此案进行上诉或者重新起诉,人民法 院裁决本案依法继续审理的可能性较大。 鉴于步森股份对讼争借款合同、借据上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若经鉴定, 讼争借款合同、借据上的公章系步森股份的真实印章,则步森股份面临败诉的风 险。步森股份对《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据》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对借款事项 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朱丹丹已实际支付借款 4,500 万元,法院据此认定讼争借款 合同、借据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可能性极大。案件诉讼中,朱丹丹主动调低合同约 定的利率,主张按照月利率 2%计算利息,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故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朱丹丹全部诉讼请求, 要求步森股份就讼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可能性极大。 因此,结合律师意见,公司认为朱丹丹第一次起诉虽被驳回,但是很有可能 针对该案改换法院重新起诉,新的法院很可能同意立案继续审理。而本案中,共 同借款协议并未约定各自债务份额,九个借款主体均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其中七 个借款主体为徐茂东及其控制公司,另外两个主体分别为天马股份和步森股份。 当时徐茂东滞留海外,他与其实控公司均已无力偿还债务,而天马股份已被冻结 的银行存款规模以及 2018 年运营状况不佳,公司认为步森股份有极大可能成为 最先被强制执行的主体,因此步森股份全额偿还朱丹丹案件债务的概率极大,根 据谨慎性原则和最大可能估计或有负债金额,管理层全额计提案件相关的预计负 债。 2、2019 年度对朱丹丹案件前期预计负债转回的依据 2020 年 4 月 20 日,朱丹丹与天马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根据该《和 解协议书》的约定,朱丹丹放弃了就《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据》向步 森股份主张偿还欠款的权利。该《和解协议书》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结合律师意见认为,该《和解协议书》是双方真 实意愿的表示,协议已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生效,步森股份据此不再承担直接向 朱丹丹偿还《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欠款的义务,公司针对朱丹丹所计提的前期 相关预计负债应全部转回。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 87 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 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 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 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总则》第 178 条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 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 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 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由于共同借款人之间未约定责任 份额,基于上述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就借款人之间内部责任承担的问题,法院认 定各借款人平均承担全部债务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天马股份可以向步森股份追 偿的金额为其履行债务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的九分之一,即 224.33 万元,据此公 司应针对天马股份追偿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224.33 万元。 综上,公司结合朱丹丹案系列因素的影响,将该系列事项预计负债的最佳估 计数确定为 224.33 万元(即 2,019 万元的九分之一),转回预计负债 5,460.68 万元,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四、信融财富诉讼案件进展、会计处理 (一)前期披露及案件进展 1、案件前期披露 步森股份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了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华南国仲深 发[2018]D8808 号《SHENDF20180379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23 号 《 SHENDF20180380 号 仲 裁 通 知 》 、 华 南 国 仲 深 发 [2018]D8835 号 《 SHENDF20180381 号 仲 裁 通 知 》 、 华 南 国 仲 深 发 [2018]D8863 号 《 SHENDF20180382 号 仲 裁 通 知 》 、 华 南 国 仲 深 发 [2018]D8882 号 《 SHENDF20180383 号 仲 裁 通 知 》 、 华 南 国 仲 深 发 [2018]D8985 号 《SHENDF20180384 号仲裁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信融财富起诉步森股份, 要求步森股份对债权本金 4,000 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件基本信息 信融财富仲裁案件为 6 个案件的系列仲裁案件,基本信息为: 案号 SHEN DF20180379-20180384 号 仲裁机构 深圳国际仲裁院 原告 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 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茂栋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信息为: 借款金额 借款人 连带担保人 (万元)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800 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00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茂栋 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 60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60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 徐茂栋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小计 4,000 该案件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裁决文书。 3、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积极开展自查和证据收集,聘请律师应诉,将新发现的证据移交给仲裁 机构和律师评估。 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 (1)联合天马股份向仲裁庭提交《最新情况说明及补充意见》 信融财富仲裁案件中,步森股份、天马股份均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为维护共 同权益,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2020 年 5 月 12 日,步森股份、 天马股份联合向仲裁庭提交了《最新情况说明及补充意见》及判决案例,重申了 两家上市公司的主张: “1、本案所涉上市公司担保无股东大会决议; 2、申请人信融财富未尽注意义务,非善意相对人; 3、存在大量类似争议的司法判决案例; 4、天马股份、步森股份的其他案件已经获得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结果。 故,本案应当与其他案件保持一致的认定,即天马股份、步森股份不承担担 保责任。” (2)向仲裁庭申请笔记鉴定 案件证据中有步森股份的《董事会决议》,管理层向当时任职的董事确认文 件的真实性,部分董事表示未参见相关会议并签署文件,且肉眼也能辨别有多名 董事的签字系一人签署,董事会决议存在伪造的嫌疑。 公司多次向仲裁庭申请董事的笔迹鉴定,截至目前,仲裁庭尚未予采纳。公 司将继续向仲裁庭提交笔迹鉴定的申请。 (3)协调独立董事出具说明 2020 年 5 月 8 日,独立董事叶醒、林明波向仲裁庭出具了《情况说明函》, 载明“本人未参加过该系列案中证据《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所称董事会会议,该等决议上的签名亦非本人签署。” 该《情况说明函》已作为案件的补充证据提交仲裁庭。 综上,案件证据董事会决议系伪造,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信融 财富存在主观恶意,同时参考最新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实践,步森股份主张不应承 担责任。 (二)会计处理 2018 年度,针对信融财富诉讼案,应诉律师认为,从案件属性看,该案件 与德清金融的涉诉案件具有相似性,从案件预计结果来看,步森股份面临败诉的 风险,并同时存在仲裁庭裁定公司对相关案件的主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或承 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的可能性。结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德清金融诉讼案的一 审判决结果与应诉律师意见,步森股份管理层认为公司面临败诉风险,并同时存 在仲裁庭裁定公司对相关案件的主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或承担二分之一赔偿 责任的可能性,赔偿的金额可能在 50%到 100%之间,因此按照两种可能的中位 数作为对预计负债计量的依据。同时,公司结合该案中主借款人截止报告出具日 的运营状况、是否已列为失信执行人等因素,对各主借款人可清偿债务的金额做 出了最佳估计,于 2018 年度计提相关预计负债人民币 4,022 万元。 截至 2019 年度报告出具日前,该案件尚未裁决。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以及对公司于该案件中赔偿责任的 分析,管理层结合律师意见认为,信融财富未尽到审查义务,在明知步森股份为 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要求步森股份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 具备的股东大会决议等必要文件,存在过错;步森股份在对外进行担保时违反法 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在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对外签订《保证合 同》,存在过错责任。因此,公司管理层认为担保合同被认定不对公司发生法律 效力的可能性很大,公司无需按该等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很大。但出于会 计处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经和审计师沟通,公司按照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 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因该项未决诉讼确认的 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确定为 3,161.60 万元(即预计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 分之一),因此 2019 年转回预计负债 860.80 万元,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以及报告期内预计负债转回金额的计算过程及依据如 下: 项目 金额(元) 依据 待偿借款金额 40,000,000.00 待偿利息(按 24%利率计算至 7,540,000.00 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6/27) 律师费、诉讼费 1,200,000.00 待 偿 利 息 ( 按 24% 利 率 从 待偿借款 4000 万元*24%*551 天/365 14,492,054.79 2018/6/28 计算至 2019/12/31) 天 预计债务人截至 2019 年底应承担债务 以上小计 63,232,054.79 金额 结合徐茂东逃亡海外无力偿还债务、天 预计债务人可清偿债务 - 马股份目前运营状况等因素分析 担保合同无效时预计债务人不能清偿 2019 年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 31,616,027.40 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 2018 年预计负债金额 40,224,041.09 2018 年审计报告 2018 年预计负债金额-2019 年预计负债 2019 年需转回金额 8,608,013.69 最佳估计数 五、深圳汇能诉讼案件进展、会计处理 (一)前期披露及案件进展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 (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 书,深圳汇能就原告深圳汇能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茂栋、傅淼、喀 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等 8 名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 借款本金人民币 25,000,000.00 元及逾期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号 (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原告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茂栋 傅淼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该案件于 2020 年 4 月 1 日一审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判决文 书。 (二)会计处理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发布的《九民纪要》,以及对公司 于该案件中赔偿责任的分析,管理层结合律师意见认为,深圳汇能未尽到审查义 务,在明知步森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要求步森股份 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具备的股东大会决议等必要文件,存在过错;步森股份在 对外进行担保时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在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情 况下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亦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很可能对债务人天马股份 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因该项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 负债最佳估计数确定为 1,753.84 万元(即预计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 之一),同时确认营业外支出。 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以及报告期内预计负债转回金额的计算过程及依据如 下: 项目 金额(元) 依据 待偿借款金额 25,000,000.00 原告的诉讼请求 待 偿 利 息 ( 按 24% 利 率 从 10,076,712.33 待偿借款 2500 万元*24%*613 天/365 天 2018/4/27 计算至 2019/12/31) 预计债务人截至 2019 年底应承担债务金 以上小计 35,076,712.33 额 结合徐茂东逃亡海外无力偿还债务、天 预计债务人可清偿债务 - 马股份目前运营状况等因素分析 预计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 2019 年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 17,538,356.16 一 【问题 2】报告期内,你公司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深 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 存在关于违规对外担保的诉讼案件。同时,2015 年以来你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 控制人发生多次变化。请你公司: (1)说明目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持有你公司股份的情况,以 及管理层人员构成情况,并分析你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 (2)全面自查你公司历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你公司资金往来的合理 性,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尚未归还的情形。 (3)请对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1.1 条、第 13.3.1 条等规定,详细说明你公司是否触及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律师详 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其 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及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质押/冻结/其他权利限制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22,400,000 16.00% 无 步森股份董事会成员 9 人,东方恒正提名的董事合计 5 名:王春江(董事长)、 杜欣(副董事长)、赵玉华、吴彦博、孔祥婷(独立董事)。东方恒正提名的当 选董事占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以上。 综上,东方恒正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强平等风险,且 目前公司董事会席位有半数以上由东方恒正提名。故东方恒正为公司控股股东, 王春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组织架构稳定,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 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独立依法运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目前公司控制权稳定。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的说明 2015 年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明细如 下: 公司核算的 发生 年初 年度累积 年度累积 年末 往来性质 资金往来方名称 与公司的关系 会计科目 年份 余额 发生额 偿还额 余额 重庆安见汉时科 非经常性 时任控股股东 其他应收款 2018 290.00 290.00 技有限公司 资金占用 2018 年度,公司与时任控股股东重庆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 290 万元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上述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金额占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 0.98%,且资金在短时间内予以归还,已消除影响,并未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以上情况的发生,系子公司相关财务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能力有限所 致。公司已查明发生上述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公 司财务监管,组织各部门员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强化学习,采取实质性措施杜绝类 似事件发生。 经自查,历任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尚未归还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触及其他需要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形的说明 公司因前实际控制人徐茂栋违法的原因,与德清金融、朱丹丹、信融财富、 深圳汇能等企业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借款等事项。经过公司积极争取,截至本回 复出具之日,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讼案件已执行和解,朱丹 丹案件驳回债权人起诉、后债权债务人和解,因此,德清金融、朱丹丹案件的风 险已化解。信融财富案件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走仲裁程序,2019 年 4 月 13 日开庭 审理;深圳汇能案件在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走诉讼程序,2020 年 4 月 1 日一审开庭审理。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决或 裁判。步森股份积极开展自查和证据收集,聘请律师应诉,将新发现的证据移交 给仲裁机构和代理律师评估。公司正在积极处理相关案件,争取尽快化解相关风 险。公司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2 条规 定的情形严重的情形,不触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1.1 条、第 13.3.1 条等规定,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对股票交易试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其他系列情形: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 3】2014 年至 2019 年,你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 润呈现持续下滑及亏损状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连续六年为负。2018 年及 2019 年,年度审计机构均对你公司出具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带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请你公司: (1)请结合服装零售行业的竞争格局、生产销售模式、销量变动、同行业 可比公司,分析主营业务下滑及亏损的原因,主要客户是否发生变化,并详细 说明你公司及各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你公司为改善 销售拟采取的销售拓展计划。 (2)2017 年至 2019 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97 万元、-4,745 万 元、-1,185 万元。请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情况,分析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连 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服装业务经营情况的说明 2019 年以来,国际形式复杂多变,外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内经济总 体保持平稳发展,纺织服装行业受终端消费疲软的影响,呈现明显放缓的趋势。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 年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411,649 亿元,较 2018 年同比增长 8%,增速较上年同期下降 1 个百分点;其中,限额以上服装鞋 帽、针、纺织品类商品零售类总额 13,517 亿元,较 2018 年同比增长 2.9%,增速 较上年同期下降 5.1 个百分点;服装类商品零售类总额 9,778 亿元,较 2018 年同 比增长 2.6%,增速较上年同期下降 5.9 个百分点,全年网上零售额 106,324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6.5%,增速较去年同期下降 7.4 个百分点。 随着新一代消费群的崛起,消费观念、消费形态和消费方式都在发生变化, 消费结构也不断改变和升级,服装消费市场迎来了新的发展格局。一方面,消费 升级将导致品牌竞争加剧。消费者对服装的需求将继续由基本需求向高品质、科 技感和个性化方向发展,消费者群体的迭代将促使个性化、高品质的定制服装市 场快速发展,由此驱动业内企业转型升级、协同创新,在竞争过程中实现合作共 赢。另一方面,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发展将对服装 行业的各个环节产生极大的影响,业内企业需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新技术的运用 中,并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实施改进已有的模式,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扩大市场占 有份额。 目前,国内男装高端品牌被国外知名企业占据,国内企业产品主要集中在中 低端市场。国内男装产业集群效应显著,市场集中度稳步提升。从行业格局看, 国产男装品牌行业内地位稳定,竞争优势明显,龙头品牌市场占有率较高,行业 集中度持续提升(国产龙头男装品牌以海澜之家、罗蒙、Jack&Jones、雅戈尔、 七匹狼为主)。 随着国内男装品牌的竞争不断加剧,龙头品牌集中度越来越高,步森男装由 于品牌推广投入少、线上销售没有打开导致市场份额不断被挤压。使得公司经营 业绩不断下滑。 服装业务经营方面,公司主要分成 B2B 和 B2C 两大业务体系,其中 B2C 业 务主要以“步森”品牌服饰的销售为主,主要模式通过直营店、经销商、网店等 渠道销售给终端客户;B2B 服饰业务主要以大客户的商务工装、校服、制服等业 务为主,对品牌和销售渠道依赖度较低,以大客户的服务能力和生产能力为核心 竞争优势。 经营方面,公司主要客户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加盟及直营 的销售模式,一方面加大力度拓展直营模式,实现垂直管理和精细化营销,提升 步森男装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业绩良好的加盟商, 实现优胜劣汰;同时积极拓展新零售业务,努力提高公司销售业绩;管理方面, 公司将加强对内部各项费用支出和生产成本的控制,减少低效运营成本的开支。 二、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说明 公司的销售模式为经销为主,直营为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为负,主 要是由于: 1、非经营因素的偶发款项支出增加,包括 2019 年诉讼案件相关律师费以及 咨询费等支出约 1,005 万元,2018 年支付法院各诉讼案件的保证金、律师费以及 受限制银行存款等约 4,948 万元等;同时,2018 年经销商约 3,000 万元退货对于 2018 年和 2019 年的现金流均产生了不利影响。 2、公司 B2C 品牌服饰业务以经销商销售为主要销售渠道,经销商的销售和 回款影响极大。受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和步森品牌近年来影响力下滑等因素影响, 经销商经营状况普遍不佳。固然公司针对经销商回款政策,公司要求经销商在每 年的 6 月和 12 月对应收账款进行清零,但仍然有经销商应收账款的余额较高。 导致回款不达预期,也影响了经营性现金流。 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公司现金流情况,包括服装业务的“关停并转”、 控制不必要费用开支、积极开展供应链融资和不良资产处置融资,将公司的有限 的资源聚焦在现金流好的核心业务上;同时积极开展新的业务转型,争取早日改 善公司现金流情况。 【问题 4】报告期内,你公司拟以 13,832 万元收购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 60.4%的股权,该关联交易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截至 2019 年末,你公 司已支付股权转让款 6,300 万元,但本次交易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请你公司 说明该交易前置审批程序的进展情况,所支付款项是否均按付款进度支付,并 结合近年现金流连续为负的情形,说明款项支付安排对你公司现金流及偿债压 力的影响,是否有利于你公司经营及现金流稳定。 回复: 2019 年 9 月 10 日,步森股份与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 联汇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步森股份拟收购联汇华所持有的广东信汇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信汇”)60.4%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3,831.6 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为:步森股份应于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之后向易联汇华指定账户支付定金 2000 万元;剩余股权 支付金额可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由甲方和乙方根据甲方运营资金情况协商, 在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书面同意批复后 15 日内,步森股份启动工商变更的程序, 但所有剩余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完成不晚于工商变更完成后 30 日支付。 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 广东信汇的股权转让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 意。目前,股权转让事项还在等待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意见。 收购广东信汇,是步森股份围绕转型发展的战略思路,从单一的服饰生产加 工业务,向产业支付和产业大数据方向发展的重要战略。 本次交易的广东信汇 60.4%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 13,831.6 万元,如若在工商 变更完成后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对于公司的现金流压力较大,因此公 司根据运营资金情况,安排分期支付该笔转让款项,以减少短期支付巨额款项导 致的现金压力,有利于公司经营及现金流稳定。同时公司大股东承诺,若在广东 信汇股权变更时公司无足够资金支付时,大股东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公司经营和 现金流稳定。截至 2019 年底已支付 6,300 万元,占转让款总额的 45.55%。 【问题 5】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你公司拟对 17 名激励对象进行总额 455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其中核心 技术人员 9 人,获授股票占比 35%,其余均为你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请 你公司: (1)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合各 激励对象具体所负责的业务、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战略发展的具体影响,说明本 次股权激励对象的安排对发挥激励效果的作用。 (2)公司业绩层面考核指标包括 B2B 服装(含防疫服)业务的净利润不低 于 500 万元和 600 万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和市值增长率指标。请你 公司补充说明最近三年 B2B 服装的净利润情况及总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并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说明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提升公司竞争力和体现激励效果的影响。 回复: 一、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安排合理性的说明 步森股份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服饰设计、生产和销售业务,由于服饰生产和销 售业务连年亏损,受消费升级和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为了给股东更好的回报,公 司拟将公司主营业务拆分为非服装业务板块和服装业务板块。 对于服装业务板块,拟将不能产生现金流和良好业务表现的子公司、事业部 进行关停、合并、转让、注销处理。对公司服装业务进一步拆分成 B2C 服装业 务、B2B 服装(含防疫服)业务,各业务板块独立核算、独立考核。针对服装的 各业务板块的核心管理层和核心员工进行激励。 对于非服装业务板块,拟进行转型和业务升级。首先发力的是产业支付业务。 2019 年 9 月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拟收购第三方支付公司广东信汇 60.4%股权, 2019 年 11 月新设金融科技公司北京信汇付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未来将依 托实际控制人王春江先生的产业背景,大力发展产业支付业务,引入优质资产, 加强在新基建和数字技术方面投入,拓展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彻底改变公司 主营业务发展的不利局面。公司早日完成牌照过户后,可大力发展面向企业的消 费领域的产业支付业务。由于该业务技术驱动特征明显,需要吸引和绑定更多的 高级人才,实现企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捆绑,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与员工在公司的任职年限、职级、薪酬水平和业绩 贡献匹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中。封雪目前担任公司服饰业务线总经理、王 刚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为 B2B 服装(含防疫服)业务的负责人,罗洪平为 B2B 服装(含防疫服)业务中坚力量。陈建飞担任公司战略顾问,王建军担任公司中 层管理工作,自公司设立起一直参与或领导 B2C 服装业务的发展。杜欣、赵玉 华、汪小康、曹学锋担任公司董事,从事投资或者科技行业工作多年,有着产业 互联网行业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人脉资源。周丹、王健、白涛、吴荣、赵玉峰为 产业支付业务的中坚力量。刘婷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 务工作和融资工作。张优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资本市场工 作、政府公关及投资工作。潘闪闪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资本市场工作、政府 公关及投资研究等工作。 上述激励对象未来将对公司在服装业务、产业支付、产业数字化等领域发展 具有重要作用和积极影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一方面是为了让激励对象与公司 长期绑定,另外一方面是为了在公司树立“长期服务长期回报”的榜样,稳定其 他核心员工。公司本次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持股计划,目的在于通过对员工的长期 绑定,提升公司业绩并创造良好的股东回报。从时间周期和行权比例上来看,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着眼于未来的长期发展,本次股票期权有效期为 3 年,分为 2 期行权,每期行权比例为 50%,因此可以有效地将激励对象和公司以及股东的 利益长期捆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激励对象负责业务板块的不同,区别设置了 考核指标,若不能完成指标则不能行权,形成了实质上的业绩约束。 二、考核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一)B2B 服装(含防疫服)业务指标的说明 2017 年至 2019 年 B2B 服装业务独立核算后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营业收入 78,479,415.75 68,169,315.46 81,751,960.57 净利润 -3,539,845.44 -2,071,050.27 906,314.82 2020 年初突然爆发新冠肺炎,公司发挥传统服装企业制造的优势,第一时 间对业务进行调整,积极响应国家对防疫物资所需,通过扩建和改造部分产能用 于生产防护服、隔离衣等防疫服物资。根据防疫服经营销售的业务模式,公司将 其纳入 B2B 服装业务板块核算管理,并明确了管理层之间的责任分工。 结合 B2B 服装业务的历史业绩,本次股权激励制定了 B2B 服装(含防疫服) 业务的净利润不低于 500 万元和 600 万元的考核指标,以实现责任明确、独立核 算、奖惩可期、深挖潜能的目的。 (二)营业收入增长等指标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近 5 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余额、市值等指标如下: 近 5 年数据 复合增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长率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收入 -2.80% 35,912.24 31,985.82 34,388.13 36,958.59 40,239.25 应收账款余额 -0.30% 8,921.18 8,031.50 8,441.94 9,221.94 9,028.30 市值 -31.20% 136,929.78 133,709.55 507,816.27 682,128.72 611,003.64 最近 5 年,公司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2.80%,应收账款余额的复合增长率为 -0.30%,市值的复合增长率为-31.20%。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设置了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者市值增长率不低于 20%的考核指标,较历史数据均由大幅提升,极大的提升了公司业绩,或者股东 价值。 综上,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 实施,充分激发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作用,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分业务板块分别选取净利润、收入或者市值指标作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反 映公司发展战略的落地实施情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 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 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问题 6】报告期内,你公司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为 561 万元,上年同期为 2.1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相关费用的具体性质,并分析其大幅增长的原因。 回复: 公司的经销商在拓展 B2B 服饰的商务团单业务时,大部分终端客户公司(即 经销商的客户)不与经销商签约,而是要求直接与步森股份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 发票,以获得质量和品牌的保证。公司销售给经销商的服装价格往往低于经销商 与终端客户的谈判价格,中间差额部分属于经销商的利润。由于终端客户要求由 步森股份直接签约并开票,这种销售模式导致步森股份多承担了经销商利润部分 的增值税税金,由于历史原因,以前年度关于该部分税金与经销商约定不明确, 存在无法收回可能,因此公司于 2019 年将该部分增值税金约 545 万元确认为管 理费用,导致税金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增长。 以上为回复内容。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