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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森:2019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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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1-19
              2019 年 年 报 问 询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49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对问询函所提及的浙江步森服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问题 1】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4,448.42 万元,实现扭亏为盈,主要原因
是转回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你公司称转回预计负债的原因是相关违
规担保诉讼案件发生有利进展。2018 年度,你公司对相关未决诉讼
计提预计负债 1.48 亿元。根据年报,报告期内计入营业外收入诉讼
事项的预计负债转回金额为 8,395.73 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诉讼事项
的预计负债计提金额为 1,753.84 万元。请你公司:

    (1)以列表形式,并结合具体诉讼案件进展等说明最近两年预
计负债计提、转回及余额变动的过程及其对应期间,并说明预计负债、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及其准确性。

    (2)2018 年度,你公司对朱丹丹担保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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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5,685 万元;2019 年度,你公司对相关案件转回预计负债 5,461 万元。
   2019 年 3 月 26 日,朱丹丹就相关案件提起诉讼,而未将你公司列为
   被告。请说明 2018 年度报告披露前,你公司在未作为朱丹丹案件被
   告的情况下,仍对 2018 年财务报告中朱丹丹担保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的理由及合理合规性,计提依据及证据情况,2019 年度对朱丹丹案
   件前期预计负债转回的原因,是否存在前期过度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
   计提及转回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3)请你公司详细自查截至目前与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的诉讼进
   展、是否作为被告、预计判决时间,并详细说明相关案件预计负债最
   佳估计数的计算过程及依据,报告期内预计负债转回金额的准确性及
   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请年审签字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
   说明针对预计负债期初余额、转回期间、金额准确性等所履行的审计
   程序,请提供预计负债转回事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相关工作底稿。

         回复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回复:

          一、预计负债计提、转回及余额变动的情况

          最近两年预计负债计提、转回及余额变动的过程及其对应会计期
   间如下:
                                                                                            单位:元
                                         2018 年度预计负债计        2019 年度计提(转回) 2019 年底预计负
                   事项
                                         提金额以及年底余额            预计负债金额            债余额
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            50,742,519.25
                                                                           -50,742,519.25                -
下简称“德清金融”)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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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朱丹丹诉讼案件                                                56,850,136.99              -54,606,803.66                2,243,333.33
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40,224,041.09                  -8,608,013.69            31,616,027.40
称“信融财富”)诉讼案件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                  17,538,356.16            17,538,356.16
简称“深圳汇能”)诉讼案件
                   总计                                147,816,697.33              -96,418,980.44                   51,397,716.89

          预计负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如下:
                                                                                                             单位:元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事项          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
                   变动                                  变动                变动
德清金融诉
                 50,742,519.25    50,742,519.25       -50,742,519.25     -30,000,000.00                         -      20,742,519.25
讼案件
朱丹丹诉讼
                 56,850,136.99    56,850,136.99       -54,606,803.66                     -                      -      54,606,803.66
案件
信融财富诉
                 40,224,041.09    40,224,041.09         -8,608,013.69                    -                      -       8,608,013.69
讼案件
深圳汇能诉
                             -                    -    17,538,356.16                     -       17,538,356.16                        -
讼案件
   总计        147,816,697.33    147,816,697.33       -96,418,980.44    -30,000,000.00          17,538,356.16         83,957,336.60

   说明:
          (1)2018 年预计负债变动=营业外支出,即:147,816,697.33=147,816,697.33。
          (2)2019 年预计负债变动=其他应收款变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
   即:-96,418,980.44=-30,000,000.00+17,538,356.16-83,957,336.60。



          预计负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准确。

          二、德清金融诉讼案件进展、会计处理

          (一)前期披露及案件进展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
   达的编号为(2018)浙 05 民初 38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
   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德清县中
   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
   称:*ST 天马,证券代码:002122,以下简称“天马股份”)、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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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依法进行应诉,于 2019
年 2 月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 05 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文件。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
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
告天马股份追偿。
    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步森股份应当对天马股份
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此作
为预计负债计量的基础,结合天马股份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规模、截
止 2018 年报告出具日的运营状况等因素,对天马股份可以清偿债务
的金额做出了最佳估计,并于 2018 年度计提相关预计负债人民币
5,074 万元(即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
    步森股份依法进行上诉,于 2019 年 6 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2019)浙民终 298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维持原判。
    2019 年 12 月 13 日,步森股份与德清金融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书》,双方一致同意以(2018)浙 05 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
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步森股份同意一次性偿还德清金融 3,000
万元,该款项步森股份以已缴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证金进行还
款,德清金融放弃向步森股份追究其他全部赔偿责任,自步森股份承
担赔偿责任后,步森股份有权对所支付的债权金额向主债务人天马股
份追偿。德清金融公司收到法院支付的人民币 3,000 万元后,向执行
法院提交撤回对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承诺不再申请由法院予以执行,
请求法院解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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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2019 年 12 月 18 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2019)浙 05 执
105 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浙 05 执 105 号
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会计处理
    管理层参考律师意见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公司与德清金融在平
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内容和形式合法
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和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法院出具
了执行终结裁定书,公司就生效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在《借款担
保合同》项下已不存在其他支付及担保义务。因此,公司将应收法院
的保证金 3,000 万元与德清金融诉讼案件计提的 3,000 万元预计负债
进行了对冲,并将剩余的预计负债 2,074.25 万元转回,同时确认营
业外收入。

    三、朱丹丹诉讼案件进展、会计处理及合理性的说明

    (一)前期披露及案件进展

    步森股份于 2018 年 7 月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
编号为(2018)浙 0102 民初 3045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
《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朱
丹丹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
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请求包
括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5,000,000 元及利息等。鉴于本
次案件的发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
款导致,步森股份立即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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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关就上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借款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
侦查,并于同月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
受案字【2018】10433 号。
    2018 年 12 月,该案件经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
告步森股份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
司”公章系被他人伪造,并已向诸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诸暨市公安局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存在犯罪嫌疑,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朱丹丹的起诉。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 2018 年报之前,公司未收到公安机
关关于本案进展的通知,也未收到来自此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仅限
于法院传票、起诉状等。根据当时已知的案情进展情况,并结合应诉
律师意见,由于该案件属性不同于违规担保,而是共同借款,公司认
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朱丹丹全部诉讼请求、要求步森股份就诉争债务
承担还款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因此步森股份管理层借鉴律师意见按对
方诉求金额的全额作为预计负债计量的基础,结合其他借款人截止报
告出具日的运营状况、是否已列为失信执行人等因素,对步森股份可
能偿还债务的金额做出了最佳估计,并于 2018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5,685 万元。
    2019 年 6 月 10 日,天马股份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朱丹丹案的起
诉状,并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天马股份披露了《关于收到朱丹丹
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显示,2019 年 3 月 26 日,朱丹丹已向杭


                              第6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
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返还借款本金 4,500 万元,并
支付借款利息及有关费用,共计 5,943 万。该案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
开庭审理,天马股份公告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19)浙 01 民初 101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
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丹丹归还借款本
金 26,750,383.58 元及相应利息(以 26,750,383.5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起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
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丹丹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朱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 4 月 20 日,朱丹丹与天马股份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
协议书》,约定天马股份向朱丹丹支付 2,019.00 万元作为该项纠纷的
全部履行款项,同时朱丹丹确认协议签署后不再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进
行追偿。
    (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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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管理层参考律师意见认为,鉴于朱丹丹与天马股份签订了《和解
协议书》,朱丹丹放弃了就《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据》向
步森股份主张偿还欠款的权利,因此步森股份不再承担直接向朱丹丹
偿还《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欠款的义务。但公司仍存在被天马股份
追偿的可能,因《最高额借款合同》中各借款人没有关于责任承担份
额的约定,所以各借款人应平均承担责任,天马股份可以向步森股份
追偿的金额为其履行债务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的九分之一。因此,公司
结合朱丹丹案系列因素的影响,将该系列事项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
确定为 224.33 万元(即 2,019 万元的九分之一),转回预计负债
5,460.68 万元,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三)朱丹丹诉讼案件预计负债计提及转回的情况说明
     公司认为,不存在前期过度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计提及转回的
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理由如下:
     1、2018 年财务报告中朱丹丹担保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合规
性
     首先,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 2018 年审计报告之前,公司并
未获知朱丹丹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已就相关案件签署民事起诉状,而
未将步森股份列为被告,也未收到来自此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仅限
于法院传票、起诉状等。2019 年 11 月 27 日,天马披露了《关于收
到朱丹丹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司首次详细获知该案的进展情况。
公告显示,2019 年 3 月 26 日,朱丹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
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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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合伙)、傅淼返还借款本金 4,500 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有关费用,
共计 5,943 万。后从天马股份了解到,2019 年 6 月 10 日,天马股份
收到法院关于朱丹丹案的诉讼文书。因此,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之前,
步森股份及审计师——立信会计师均无法得知朱丹丹已经起诉且没
有将步森股份列为被告。
    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 2018 年审计报告时,根据当时已知的
案件进展,本案应诉律师和常年法律顾问给出了如下意见:
    本案中,诸暨市公安局认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被背信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对该案立案侦查。根据《刑
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
之一(包括: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
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承担债务的;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前述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从事非法
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诸暨市公安局立案的刑事
案件与 步森股份、朱丹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不同法律事实、
不同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
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因不同的法
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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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
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
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因此,依照前述规定,如果朱丹
丹针对此案进行上诉或者重新起诉,人民法院裁决本案依法继续审理
的可能性较大。
    鉴于步森股份对讼争借款合同、借据上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若经鉴定,讼争借款合同、借据上的公章系步森股份的真实印章,则
步森股份面临败诉的风险。步森股份对《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据》
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对借款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朱丹丹已实际支
付借款 4,500 万元,法院据此认定讼争借款合同、借据依法成立并生
效的可能性极大。案件诉讼中,朱丹丹主动调低合同约定的利率,主
张按照月利率 2%计算利息,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故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朱丹丹全部
诉讼请求,要求步森股份就讼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可能性极大。
    因此,结合律师意见,公司认为朱丹丹第一次起诉虽被驳回,但
是很有可能针对该案改换法院重新起诉,新的法院很可能同意立案继
续审理。而本案中,共同借款协议并未约定各自债务份额,九个借款
主体均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其中七个借款主体为徐茂东及其控制公司,
另外两个主体分别为天马股份和步森股份。当时徐茂东滞留海外,他
与其实控公司均已无力偿还债务,而天马股份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规
模以及 2018 年运营状况不佳,公司认为步森股份有极大可能成为最
先被强制执行的主体,因此步森股份全额偿还朱丹丹案件债务的概率
极大,根据谨慎性原则和最大可能估计或有负债金额,管理层全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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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提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
    2、2019 年度对朱丹丹案件前期预计负债转回的依据
    2020 年 4 月 20 日,朱丹丹与天马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根据该《和解协议书》的约定,朱丹丹放弃了就《最高额借款合同》
和对应的《借据》向步森股份主张偿还欠款的权利。该《和解协议书》
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结合
律师意见认为,该《和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协议已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生效,步森股份据此不再承担直接向朱丹丹偿还《最
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欠款的义务,公司针对朱丹丹所计提的前期相关
预计负债应全部转回。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 87 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
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
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
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
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总则》第 178 条
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
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
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
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由于共同借
款人之间未约定责任份额,基于上述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就借款人之
间内部责任承担的问题,法院认定各借款人平均承担全部债务的可能
性较大,因此,天马股份可以向步森股份追偿的金额为其履行债务所
支出的全部费用的九分之一,即 224.33 万元,据此公司应针对天马
股份追偿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224.3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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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综上,公司结合朱丹丹案系列因素的影响,将该系列事项预计负
债的最佳估计数确定为 224.33 万元(即 2,019 万元的九分之一),转
回预计负债 5,460.68 万元,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四、信融财富诉讼案件进展、会计处理

       (一)前期披露及案件进展
       1、案件前期披露
       步森股份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了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
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08 号《SHENDF20180379 号仲裁通知》、华南
国仲深发[2018]D8823 号《SHENDF20180380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
深发[2018]D8835 号《SHENDF20180381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
[2018]D8863 号 《SHENDF20180382 号仲 裁 通 知 》、 华 南 国 仲 深 发
[2018]D8882 号 《SHENDF20180383 号仲 裁 通 知 》、 华 南 国 仲 深 发
[2018]D8985 号《SHENDF20180384 号仲裁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
信融财富起诉步森股份,要求步森股份对债权本金 4,000 万元及其利
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件基本信息
       信融财富仲裁案件为 6 个案件的系列仲裁案件,基本信息为:
案号       SHEN DF20180379-20180384 号

仲裁机构   深圳国际仲裁院

原告       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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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徐茂栋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信息为:
                                        借款金额
              借款人                                                    连带担保人
                                        (万元)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800

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00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茂栋
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                            60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60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
                                                           徐茂栋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小计                                4,000

      该案件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
裁决文书。
      3、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积极开展自查和证据收集,聘请律师应诉,将新发现的证据
移交给仲裁机构和律师评估。
      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
      (1)联合天马股份向仲裁庭提交《最新情况说明及补充意见》
      信融财富仲裁案件中,步森股份、天马股份均为连带责任担保人,
为维护共同权益,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2020 年 5
月 12 日,步森股份、天马股份联合向仲裁庭提交了《最新情况说明
及补充意见》及判决案例,重申了两家上市公司的主张:
      “1、本案所涉上市公司担保无股东大会决议;
      2、申请人信融财富未尽注意义务,非善意相对人;
      3、存在大量类似争议的司法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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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4、天马股份、步森股份的其他案件已经获得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案件结果。
    故,本案应当与其他案件保持一致的认定,即天马股份、步森股
份不承担担保责任。”
    (2)向仲裁庭申请笔记鉴定
    案件证据中有步森股份的《董事会决议》,管理层向当时任职的
董事确认文件的真实性,部分董事表示未参见相关会议并签署文件,
且肉眼也能辨别有多名董事的签字系一人签署,董事会决议存在伪造
的嫌疑。
    公司多次向仲裁庭申请董事的笔迹鉴定,截至目前,仲裁庭尚未
予采纳。公司将继续向仲裁庭提交笔迹鉴定的申请。
    (3)协调独立董事出具说明
    2020 年 5 月 8 日,独立董事叶醒、林明波向仲裁庭出具了《情
况说明函》,载明“本人未参加过该系列案中证据《浙江步森服饰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所称董事会会议,该等决议上的签名亦非本
人签署。”
    该《情况说明函》已作为案件的补充证据提交仲裁庭。
    综上,案件证据董事会决议系伪造,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股东大会
审议,信融财富存在主观恶意,同时参考最新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实践,
步森股份主张不应承担责任。
    (二)会计处理
    2018 年度,针对信融财富诉讼案,应诉律师认为,从案件属性
看,该案件与德清金融的涉诉案件具有相似性,从案件预计结果来看,
步森股份面临败诉的风险,并同时存在仲裁庭裁定公司对相关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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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主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或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的可能性。结合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德清金融诉讼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与应诉律师
意见,步森股份管理层认为公司面临败诉风险,并同时存在仲裁庭裁
定公司对相关案件的主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或承担二分之一赔偿
责任的可能性,赔偿的金额可能在 50%到 100%之间,因此按照两种可
能的中位数作为对预计负债计量的依据。同时,公司结合该案中主借
款人截止报告出具日的运营状况、是否已列为失信执行人等因素,对
各主借款人可清偿债务的金额做出了最佳估计,于 2018 年度计提相
关预计负债人民币 4,022 万元。
    截至 2019 年度报告出具日前,该案件尚未裁决。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
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以及对公司于
该案件中赔偿责任的分析,管理层结合律师意见认为,信融财富未尽
到审查义务,在明知步森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
时未要求步森股份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具备的股东大会决议等必
要文件,存在过错;步森股份在对外进行担保时违反法律规定及《公
司章程》约定,在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对外签订《保证合同》,
存在过错责任。因此,公司管理层认为担保合同被认定不对公司发生
法律效力的可能性很大,公司无需按该等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
很大。但出于会计处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经和审计师沟通,公司按
照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计提
预计负债。公司将因该项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确定为
3,161.60 万元(即预计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因此
2019 年转回预计负债 860.80 万元,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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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以及报告期内预计负债转回金额的计算过
程及依据如下:
                 项目                      金额(元)                           依据

待偿借款金额                                 40,000,000.00

待偿利息(按 24%利率计算至 2018/6/27)        7,540,000.00   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费、诉讼费                                1,200,000.00
待偿利息(按 24%利率从 2018/6/28 计算
                                             14,492,054.79   待偿借款 4000 万元*24%*551 天/365 天
至 2019/12/31)
以上小计                                     63,232,054.79   预计债务人截至 2019 年底应承担债务金额
                                                             结合徐茂东逃亡海外无力偿还债务、天马股
预计债务人可清偿债务                                     -
                                                             份目前运营状况等因素分析
                                                             担保合同无效时预计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
2019 年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                    31,616,027.40
                                                             务的二分之一
2018 年预计负债金额                          40,224,041.09   2018 年审计报告
                                                             2018 年预计负债金额-2019 年预计负债最佳估
2019 年需转回金额                             8,608,013.69
                                                             计数

       五、深圳汇能诉讼案件进展、会计处理

       (一)前期披露及案件进展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
达的案号为(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起诉状》、《传票》、《应诉
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深圳汇能就原告深圳汇能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
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等 8 名被告的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
金人民币 25,000,000.00 元及逾期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号        (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原告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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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徐茂栋

            傅淼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该案件于 2020 年 4 月 1 日一审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
收到判决文书。
      (二)会计处理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发布的《九民纪要》,以
及对公司于该案件中赔偿责任的分析,管理层结合律师意见认为,深
圳汇能未尽到审查义务,在明知步森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签订
《保证合同》时未要求步森股份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具备的股东大
会决议等必要文件,存在过错;步森股份在对外进行担保时违反法律
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在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对外签订
《保证合同》,亦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很可能对债务人天马股份不
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因该项未决诉讼确
认的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确定为 1,753.84 万元(即预计天马股份不
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同时确认营业外支出。
      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以及报告期内预计负债转回金额的计算过
程及依据如下:
               项目                       金额(元)                                 依据

待偿借款金额                          25,000,000.00              原告的诉讼请求
待偿利息(按 24%利率从 2018/4/27 计
                                      10,076,712.33              待偿借款 2500 万元*24%*613 天/365 天
算至 2019/12/31)
以上小计                              35,076,712.33              预计债务人截至 2019 年底应承担债务金额
                                                                 结合徐茂东逃亡海外无力偿还债务、天马股份
预计债务人可清偿债务                  -
                                                                 目前运营状况等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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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2019 年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    17,538,356.16              预计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




      第二部分        会计师的核查与结论

      一、对上述预计负债期初余额、转回期间、金额准确性等,我们
执行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如下:
      1. 获取与重大诉讼相关的合同、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
书等诉讼资料,详细了解重大诉讼具体情况;
      2. 与步森股份管理层及内部法律顾问讨论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
从步森股份聘请的独立法律顾问获取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说明及其
意见,并向经办律师发函确认;
      3. 聘请独立的法律顾问对诉讼案件可能的结果以及潜在风险程
度发表意见;
      4. 我们对部分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走访和访谈。
      5. 我们就部分案件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处理,与前任会计
师进行了沟通。
      6. 审阅与诉讼案件相关的文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
将查询结果与所了解的诉讼案件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7. 关注重大诉讼事项期后进展情况,复核管理层对资产负债表
日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的确认;
      8. 评价管理层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预计负债的估计结果、财
务报表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最近两年预计负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相关数据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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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确,勾稽关系能够可靠验证。
    2.我们在执行了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审计程序之后,未
发现步森股份 2018 年度财务报告中对朱丹丹案的会计处理存在违反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地方;2019 年度,步森股份根据期后朱丹
丹与天马股份达成和解的重大进展,调整了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该
案确认的预计负债估计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对于信融财富和深圳汇能案,公司根据最新诉讼进展,对相关
案件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预计负债估计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瑞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房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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