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键单击上一行首,选择更新域键入公司名称的全称] [右键单击上一行首,选择更新域键入公司名称的简称]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1-19 2019 年 年 报 问 询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49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对问询函所提及的浙江步森服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问题 1】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4,448.42 万元,实现扭亏为盈,主要原因 是转回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你公司称转回预计负债的原因是相关违 规担保诉讼案件发生有利进展。2018 年度,你公司对相关未决诉讼 计提预计负债 1.48 亿元。根据年报,报告期内计入营业外收入诉讼 事项的预计负债转回金额为 8,395.73 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诉讼事项 的预计负债计提金额为 1,753.84 万元。请你公司: (1)以列表形式,并结合具体诉讼案件进展等说明最近两年预 计负债计提、转回及余额变动的过程及其对应期间,并说明预计负债、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及其准确性。 (2)2018 年度,你公司对朱丹丹担保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第1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5,685 万元;2019 年度,你公司对相关案件转回预计负债 5,461 万元。 2019 年 3 月 26 日,朱丹丹就相关案件提起诉讼,而未将你公司列为 被告。请说明 2018 年度报告披露前,你公司在未作为朱丹丹案件被 告的情况下,仍对 2018 年财务报告中朱丹丹担保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的理由及合理合规性,计提依据及证据情况,2019 年度对朱丹丹案 件前期预计负债转回的原因,是否存在前期过度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 计提及转回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3)请你公司详细自查截至目前与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案件的诉讼进 展、是否作为被告、预计判决时间,并详细说明相关案件预计负债最 佳估计数的计算过程及依据,报告期内预计负债转回金额的准确性及 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请年审签字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 说明针对预计负债期初余额、转回期间、金额准确性等所履行的审计 程序,请提供预计负债转回事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相关工作底稿。 回复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回复: 一、预计负债计提、转回及余额变动的情况 最近两年预计负债计提、转回及余额变动的过程及其对应会计期 间如下: 单位:元 2018 年度预计负债计 2019 年度计提(转回) 2019 年底预计负 事项 提金额以及年底余额 预计负债金额 债余额 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 50,742,519.25 -50,742,519.25 - 下简称“德清金融”)诉讼案件 第2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朱丹丹诉讼案件 56,850,136.99 -54,606,803.66 2,243,333.33 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40,224,041.09 -8,608,013.69 31,616,027.40 称“信融财富”)诉讼案件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 17,538,356.16 17,538,356.16 简称“深圳汇能”)诉讼案件 总计 147,816,697.33 -96,418,980.44 51,397,716.89 预计负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如下: 单位:元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事项 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 变动 变动 变动 德清金融诉 50,742,519.25 50,742,519.25 -50,742,519.25 -30,000,000.00 - 20,742,519.25 讼案件 朱丹丹诉讼 56,850,136.99 56,850,136.99 -54,606,803.66 - - 54,606,803.66 案件 信融财富诉 40,224,041.09 40,224,041.09 -8,608,013.69 - - 8,608,013.69 讼案件 深圳汇能诉 - - 17,538,356.16 - 17,538,356.16 - 讼案件 总计 147,816,697.33 147,816,697.33 -96,418,980.44 -30,000,000.00 17,538,356.16 83,957,336.60 说明: (1)2018 年预计负债变动=营业外支出,即:147,816,697.33=147,816,697.33。 (2)2019 年预计负债变动=其他应收款变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 即:-96,418,980.44=-30,000,000.00+17,538,356.16-83,957,336.60。 预计负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准确。 二、德清金融诉讼案件进展、会计处理 (一)前期披露及案件进展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 达的编号为(2018)浙 05 民初 38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 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德清县中 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 称:*ST 天马,证券代码:002122,以下简称“天马股份”)、喀什 第3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依法进行应诉,于 2019 年 2 月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 05 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文件。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 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 告天马股份追偿。 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步森股份应当对天马股份 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此作 为预计负债计量的基础,结合天马股份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规模、截 止 2018 年报告出具日的运营状况等因素,对天马股份可以清偿债务 的金额做出了最佳估计,并于 2018 年度计提相关预计负债人民币 5,074 万元(即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 步森股份依法进行上诉,于 2019 年 6 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2019)浙民终 298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维持原判。 2019 年 12 月 13 日,步森股份与德清金融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书》,双方一致同意以(2018)浙 05 民初 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 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步森股份同意一次性偿还德清金融 3,000 万元,该款项步森股份以已缴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证金进行还 款,德清金融放弃向步森股份追究其他全部赔偿责任,自步森股份承 担赔偿责任后,步森股份有权对所支付的债权金额向主债务人天马股 份追偿。德清金融公司收到法院支付的人民币 3,000 万元后,向执行 法院提交撤回对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承诺不再申请由法院予以执行, 请求法院解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 第4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2019 年 12 月 18 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2019)浙 05 执 105 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浙 05 执 105 号 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会计处理 管理层参考律师意见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公司与德清金融在平 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内容和形式合法 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和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法院出具 了执行终结裁定书,公司就生效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在《借款担 保合同》项下已不存在其他支付及担保义务。因此,公司将应收法院 的保证金 3,000 万元与德清金融诉讼案件计提的 3,000 万元预计负债 进行了对冲,并将剩余的预计负债 2,074.25 万元转回,同时确认营 业外收入。 三、朱丹丹诉讼案件进展、会计处理及合理性的说明 (一)前期披露及案件进展 步森股份于 2018 年 7 月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 编号为(2018)浙 0102 民初 3045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 《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朱 丹丹诉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 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之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请求包 括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5,000,000 元及利息等。鉴于本 次案件的发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实施借 款导致,步森股份立即向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报案,报请公安机 第5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关就上述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私自制作借款文件等犯罪行为进行立案 侦查,并于同月收到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诸公(枫) 受案字【2018】10433 号。 2018 年 12 月,该案件经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 告步森股份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 司”公章系被他人伪造,并已向诸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诸暨市公安局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存在犯罪嫌疑,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朱丹丹的起诉。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 2018 年报之前,公司未收到公安机 关关于本案进展的通知,也未收到来自此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仅限 于法院传票、起诉状等。根据当时已知的案情进展情况,并结合应诉 律师意见,由于该案件属性不同于违规担保,而是共同借款,公司认 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朱丹丹全部诉讼请求、要求步森股份就诉争债务 承担还款责任的可能性极大,因此步森股份管理层借鉴律师意见按对 方诉求金额的全额作为预计负债计量的基础,结合其他借款人截止报 告出具日的运营状况、是否已列为失信执行人等因素,对步森股份可 能偿还债务的金额做出了最佳估计,并于 2018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5,685 万元。 2019 年 6 月 10 日,天马股份收到法院送达的关于朱丹丹案的起 诉状,并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天马股份披露了《关于收到朱丹丹 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显示,2019 年 3 月 26 日,朱丹丹已向杭 第6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 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返还借款本金 4,500 万元,并 支付借款利息及有关费用,共计 5,943 万。该案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 开庭审理,天马股份公告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19)浙 01 民初 1013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 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丹丹归还借款本 金 26,750,383.58 元及相应利息(以 26,750,383.5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起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 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傅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丹丹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朱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 年 4 月 20 日,朱丹丹与天马股份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 协议书》,约定天马股份向朱丹丹支付 2,019.00 万元作为该项纠纷的 全部履行款项,同时朱丹丹确认协议签署后不再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进 行追偿。 (二)会计处理 第7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管理层参考律师意见认为,鉴于朱丹丹与天马股份签订了《和解 协议书》,朱丹丹放弃了就《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对应的《借据》向 步森股份主张偿还欠款的权利,因此步森股份不再承担直接向朱丹丹 偿还《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欠款的义务。但公司仍存在被天马股份 追偿的可能,因《最高额借款合同》中各借款人没有关于责任承担份 额的约定,所以各借款人应平均承担责任,天马股份可以向步森股份 追偿的金额为其履行债务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的九分之一。因此,公司 结合朱丹丹案系列因素的影响,将该系列事项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 确定为 224.33 万元(即 2,019 万元的九分之一),转回预计负债 5,460.68 万元,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三)朱丹丹诉讼案件预计负债计提及转回的情况说明 公司认为,不存在前期过度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形,计提及转回的 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理由如下: 1、2018 年财务报告中朱丹丹担保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合规 性 首先,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 2018 年审计报告之前,公司并 未获知朱丹丹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已就相关案件签署民事起诉状,而 未将步森股份列为被告,也未收到来自此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仅限 于法院传票、起诉状等。2019 年 11 月 27 日,天马披露了《关于收 到朱丹丹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司首次详细获知该案的进展情况。 公告显示,2019 年 3 月 26 日,朱丹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 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第8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合伙)、傅淼返还借款本金 4,500 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有关费用, 共计 5,943 万。后从天马股份了解到,2019 年 6 月 10 日,天马股份 收到法院关于朱丹丹案的诉讼文书。因此,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之前, 步森股份及审计师——立信会计师均无法得知朱丹丹已经起诉且没 有将步森股份列为被告。 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具 2018 年审计报告时,根据当时已知的 案件进展,本案应诉律师和常年法律顾问给出了如下意见: 本案中,诸暨市公安局认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被背信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对该案立案侦查。根据《刑 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 之一(包括: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 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承担债务的;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前述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从事非法 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诸暨市公安局立案的刑事 案件与 步森股份、朱丹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不同法律事实、 不同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 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因不同的法 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 第9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 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 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 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因此,依照前述规定,如果朱丹 丹针对此案进行上诉或者重新起诉,人民法院裁决本案依法继续审理 的可能性较大。 鉴于步森股份对讼争借款合同、借据上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若经鉴定,讼争借款合同、借据上的公章系步森股份的真实印章,则 步森股份面临败诉的风险。步森股份对《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据》 加盖公章的行为,系对借款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朱丹丹已实际支 付借款 4,500 万元,法院据此认定讼争借款合同、借据依法成立并生 效的可能性极大。案件诉讼中,朱丹丹主动调低合同约定的利率,主 张按照月利率 2%计算利息,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故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朱丹丹全部 诉讼请求,要求步森股份就讼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可能性极大。 因此,结合律师意见,公司认为朱丹丹第一次起诉虽被驳回,但 是很有可能针对该案改换法院重新起诉,新的法院很可能同意立案继 续审理。而本案中,共同借款协议并未约定各自债务份额,九个借款 主体均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其中七个借款主体为徐茂东及其控制公司, 另外两个主体分别为天马股份和步森股份。当时徐茂东滞留海外,他 与其实控公司均已无力偿还债务,而天马股份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规 模以及 2018 年运营状况不佳,公司认为步森股份有极大可能成为最 先被强制执行的主体,因此步森股份全额偿还朱丹丹案件债务的概率 极大,根据谨慎性原则和最大可能估计或有负债金额,管理层全额计 第 10 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提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 2、2019 年度对朱丹丹案件前期预计负债转回的依据 2020 年 4 月 20 日,朱丹丹与天马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根据该《和解协议书》的约定,朱丹丹放弃了就《最高额借款合同》 和对应的《借据》向步森股份主张偿还欠款的权利。该《和解协议书》 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结合 律师意见认为,该《和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协议已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生效,步森股份据此不再承担直接向朱丹丹偿还《最 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欠款的义务,公司针对朱丹丹所计提的前期相关 预计负债应全部转回。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 87 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 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 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 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 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总则》第 178 条 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 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 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 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由于共同借 款人之间未约定责任份额,基于上述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就借款人之 间内部责任承担的问题,法院认定各借款人平均承担全部债务的可能 性较大,因此,天马股份可以向步森股份追偿的金额为其履行债务所 支出的全部费用的九分之一,即 224.33 万元,据此公司应针对天马 股份追偿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224.33 万元。 第 11 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综上,公司结合朱丹丹案系列因素的影响,将该系列事项预计负 债的最佳估计数确定为 224.33 万元(即 2,019 万元的九分之一),转 回预计负债 5,460.68 万元,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四、信融财富诉讼案件进展、会计处理 (一)前期披露及案件进展 1、案件前期披露 步森股份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了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 华南国仲深发[2018]D8808 号《SHENDF20180379 号仲裁通知》、华南 国仲深发[2018]D8823 号《SHENDF20180380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 深发[2018]D8835 号《SHENDF20180381 号仲裁通知》、华南国仲深发 [2018]D8863 号 《SHENDF20180382 号仲 裁 通 知 》、 华 南 国 仲 深 发 [2018]D8882 号 《SHENDF20180383 号仲 裁 通 知 》、 华 南 国 仲 深 发 [2018]D8985 号《SHENDF20180384 号仲裁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 信融财富起诉步森股份,要求步森股份对债权本金 4,000 万元及其利 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案件基本信息 信融财富仲裁案件为 6 个案件的系列仲裁案件,基本信息为: 案号 SHEN DF20180379-20180384 号 仲裁机构 深圳国际仲裁院 原告 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 12 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徐茂栋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信息为: 借款金额 借款人 连带担保人 (万元)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800 霍尔果斯苍穹之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00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徐茂栋 北京星河赢用科技有限公司 60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拉萨市星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60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 徐茂栋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小计 4,000 该案件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 裁决文书。 3、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积极开展自查和证据收集,聘请律师应诉,将新发现的证据 移交给仲裁机构和律师评估。 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 (1)联合天马股份向仲裁庭提交《最新情况说明及补充意见》 信融财富仲裁案件中,步森股份、天马股份均为连带责任担保人, 为维护共同权益,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2020 年 5 月 12 日,步森股份、天马股份联合向仲裁庭提交了《最新情况说明 及补充意见》及判决案例,重申了两家上市公司的主张: “1、本案所涉上市公司担保无股东大会决议; 2、申请人信融财富未尽注意义务,非善意相对人; 3、存在大量类似争议的司法判决案例; 第 13 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4、天马股份、步森股份的其他案件已经获得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案件结果。 故,本案应当与其他案件保持一致的认定,即天马股份、步森股 份不承担担保责任。” (2)向仲裁庭申请笔记鉴定 案件证据中有步森股份的《董事会决议》,管理层向当时任职的 董事确认文件的真实性,部分董事表示未参见相关会议并签署文件, 且肉眼也能辨别有多名董事的签字系一人签署,董事会决议存在伪造 的嫌疑。 公司多次向仲裁庭申请董事的笔迹鉴定,截至目前,仲裁庭尚未 予采纳。公司将继续向仲裁庭提交笔迹鉴定的申请。 (3)协调独立董事出具说明 2020 年 5 月 8 日,独立董事叶醒、林明波向仲裁庭出具了《情 况说明函》,载明“本人未参加过该系列案中证据《浙江步森服饰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所称董事会会议,该等决议上的签名亦非本 人签署。” 该《情况说明函》已作为案件的补充证据提交仲裁庭。 综上,案件证据董事会决议系伪造,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股东大会 审议,信融财富存在主观恶意,同时参考最新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实践, 步森股份主张不应承担责任。 (二)会计处理 2018 年度,针对信融财富诉讼案,应诉律师认为,从案件属性 看,该案件与德清金融的涉诉案件具有相似性,从案件预计结果来看, 步森股份面临败诉的风险,并同时存在仲裁庭裁定公司对相关案件的 第 14 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主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或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的可能性。结合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德清金融诉讼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与应诉律师 意见,步森股份管理层认为公司面临败诉风险,并同时存在仲裁庭裁 定公司对相关案件的主债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或承担二分之一赔偿 责任的可能性,赔偿的金额可能在 50%到 100%之间,因此按照两种可 能的中位数作为对预计负债计量的依据。同时,公司结合该案中主借 款人截止报告出具日的运营状况、是否已列为失信执行人等因素,对 各主借款人可清偿债务的金额做出了最佳估计,于 2018 年度计提相 关预计负债人民币 4,022 万元。 截至 2019 年度报告出具日前,该案件尚未裁决。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 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以及对公司于 该案件中赔偿责任的分析,管理层结合律师意见认为,信融财富未尽 到审查义务,在明知步森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 时未要求步森股份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具备的股东大会决议等必 要文件,存在过错;步森股份在对外进行担保时违反法律规定及《公 司章程》约定,在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对外签订《保证合同》, 存在过错责任。因此,公司管理层认为担保合同被认定不对公司发生 法律效力的可能性很大,公司无需按该等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 很大。但出于会计处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经和审计师沟通,公司按 照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计提 预计负债。公司将因该项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确定为 3,161.60 万元(即预计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因此 2019 年转回预计负债 860.80 万元,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第 15 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以及报告期内预计负债转回金额的计算过 程及依据如下: 项目 金额(元) 依据 待偿借款金额 40,000,000.00 待偿利息(按 24%利率计算至 2018/6/27) 7,540,000.00 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费、诉讼费 1,200,000.00 待偿利息(按 24%利率从 2018/6/28 计算 14,492,054.79 待偿借款 4000 万元*24%*551 天/365 天 至 2019/12/31) 以上小计 63,232,054.79 预计债务人截至 2019 年底应承担债务金额 结合徐茂东逃亡海外无力偿还债务、天马股 预计债务人可清偿债务 - 份目前运营状况等因素分析 担保合同无效时预计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 2019 年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 31,616,027.40 务的二分之一 2018 年预计负债金额 40,224,041.09 2018 年审计报告 2018 年预计负债金额-2019 年预计负债最佳估 2019 年需转回金额 8,608,013.69 计数 五、深圳汇能诉讼案件进展、会计处理 (一)前期披露及案件进展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 达的案号为(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起诉状》、《传票》、《应诉 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深圳汇能就原告深圳汇能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徐茂栋、傅淼、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睿鸷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 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等 8 名被告的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 金人民币 25,000,000.00 元及逾期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号 (2019)粤 0391 民初 3161 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原告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 16 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徐茂栋 傅淼 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 该案件于 2020 年 4 月 1 日一审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 收到判决文书。 (二)会计处理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发布的《九民纪要》,以 及对公司于该案件中赔偿责任的分析,管理层结合律师意见认为,深 圳汇能未尽到审查义务,在明知步森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签订 《保证合同》时未要求步森股份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具备的股东大 会决议等必要文件,存在过错;步森股份在对外进行担保时违反法律 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在未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对外签订 《保证合同》,亦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很可能对债务人天马股份不 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因该项未决诉讼确 认的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确定为 1,753.84 万元(即预计天马股份不 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同时确认营业外支出。 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以及报告期内预计负债转回金额的计算过 程及依据如下: 项目 金额(元) 依据 待偿借款金额 25,000,000.00 原告的诉讼请求 待偿利息(按 24%利率从 2018/4/27 计 10,076,712.33 待偿借款 2500 万元*24%*613 天/365 天 算至 2019/12/31) 以上小计 35,076,712.33 预计债务人截至 2019 年底应承担债务金额 结合徐茂东逃亡海外无力偿还债务、天马股份 预计债务人可清偿债务 - 目前运营状况等因素分析 第 17 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2019 年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 17,538,356.16 预计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 第二部分 会计师的核查与结论 一、对上述预计负债期初余额、转回期间、金额准确性等,我们 执行的审计及核查程序如下: 1. 获取与重大诉讼相关的合同、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 书等诉讼资料,详细了解重大诉讼具体情况; 2. 与步森股份管理层及内部法律顾问讨论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 从步森股份聘请的独立法律顾问获取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说明及其 意见,并向经办律师发函确认; 3. 聘请独立的法律顾问对诉讼案件可能的结果以及潜在风险程 度发表意见; 4. 我们对部分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走访和访谈。 5. 我们就部分案件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处理,与前任会计 师进行了沟通。 6. 审阅与诉讼案件相关的文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 将查询结果与所了解的诉讼案件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7. 关注重大诉讼事项期后进展情况,复核管理层对资产负债表 日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的确认; 8. 评价管理层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预计负债的估计结果、财 务报表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最近两年预计负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相关数据准 第 18 页 大华核字[2020]005084 号 2019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确,勾稽关系能够可靠验证。 2.我们在执行了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审计程序之后,未 发现步森股份 2018 年度财务报告中对朱丹丹案的会计处理存在违反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地方;2019 年度,步森股份根据期后朱丹 丹与天马股份达成和解的重大进展,调整了 2019 年 12 月 31 日对该 案确认的预计负债估计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对于信融财富和深圳汇能案,公司根据最新诉讼进展,对相关 案件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预计负债估计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瑞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房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第 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