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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森: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0-08-10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0-07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0 年 8 月 7 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 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
(浙证调查字 2020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0-001)。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
风险提示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7 号),并披露了相关公告《关于收到<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0]7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住所:浙江
省诸暨市枫桥镇。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德清县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 年 10 月 27 日,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清金融中心”)与借款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及
步森股份等 6 名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天马股份向德清金融中
心借款 1 亿元,6 名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直到 2018 年 6 月 5 日才在“关于收
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中公告了该笔
对外担保事项。

    2019 年 2 月,步森股份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 浙 05
民初 38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分
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步森股份依法进行上诉,并于 2019 年 6 月收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民终 298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维持
原判。2019 年 12 月 13 日,步森股份在“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
议的公告”中披露步森股份与德清金融中心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步森股份一
次性偿还德清金融中心 3,000 万元,德清金融中心放弃向步森股份追究其他全部
赔偿责任。

    二、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 年 9 月 7 日,步森股份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前海汇能”)签订《保证合同》,为天马股份向前海汇能的最高额 1 亿元借
款(实际发生借款 3,000 万元,已归还 500 万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直到 2019 年 8 月 27 日才在“关于收
到《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中披露了该对外担保事项。

    2020 年 5 月,步森股份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 粤
0391 民初 3161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的 2,500 万元借款
本息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决议或会议记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步森股份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十七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违法行为。本案的责任人员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步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
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决定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