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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森: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1-04-21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1-052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收到一次证券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

(浙证调查字 2020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0)7 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住所:浙

江省诸暨市枫桥镇。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德清县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 年 10 月 27 日,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清金融中心”)与借款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

及步森股份等 6 名担保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天马股份向德清金融

中心借款 1 亿元,6 名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直到 2018 年 6 月 5 日才在“关于收

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中公告了该

笔对外担保事项。

    2019 年 2 月,步森股份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 浙 05

民初 38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二

分之一的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步森股份依法进行上诉,并于 2019 年 6 月收

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民终 298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维

持原判。2019 年 12 月 13 日,步森股份在“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

协议的公告”中披露步森股份与德清金融中心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步森股份

一次性偿还德清金融中心 3,000 万元,德清金融中心放弃向步森股份追究其他全

部赔偿责任。

    二、未及时披露为徐茂栋实际控制企业天马股份向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借款 1 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 年 9 月 7 日,步森股份与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前海汇能”)签订《保证合同》,为天马股份向前海汇能的最高额 1 亿元

借款(实际发生借款 3,000 万元,已归还 500 万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
    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直到 2019 年 8 月 27 日才在“关于收

到《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中披露了该对外担保事项。

    2020 年 5 月,步森股份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 粤

0391 民初 3161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步森股份对天马股份的 2,500 万元借

款本息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决议或会议记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步森股份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

十七项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违法行为。本案的责任人员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步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

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

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

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吸取经

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整改措施:
    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吸取了经验教训,制定了可行的整改计划,

并成立专项整改小组,董事长亲自担任组长督导工作;向全体董监高就责令改正

进行了通报,要求全董监高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高管应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事

务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做到及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持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聘请专业机构辅助公司进行内控建设,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规范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个业务和管理环节,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共计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6 次。具体情况如

下:

       1、公司于 2019 年 9 月收到证券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具体情况如下: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或“步森股份”)于 2019 年 9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
局发来的(2019)75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赵春霞、封雪、刘燕、陈建飞:近期,我局对
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一、2018 年 10 月 25 日,你公司披露《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预计
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200 万元至盈利 5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2018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18,500 万元至 19,800 万元。经核查,你公司 2018
年 11 月至 12 月期间发生大额退货事项,该事项对你公司 2018 年利润产生重大
影响。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二、2018 年 12 月 24 日,你公司发布《关于收购北京麦考利科技有限公司
10%股权的公告》,约定以现金 2000 万元收购徐卫东持有的北京麦考利科技有
限公司 10%的的股权。针对上述收购事项,你公司于 2019 年 1 月和 4 月分别与
徐卫东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但你公司未披露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因此,你公司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项进展公告的情形。

    三、2019 年 8 月 5 日,你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向股
东大会提交《关于提名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提名
上市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两项临时提案。但你公司迟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才对上述临时提案进行披露。因此,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临
时提案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
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赵春霞对上述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封雪对公司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监
事会主席刘燕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对临时提案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时任总
经理陈建飞对公司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重大事项进展公告未披露等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赵春霞、封雪、刘燕、陈建飞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
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和信息披露质量。

    此外,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你公司应当对上述所
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 2019 年 9 月 15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整改措施:
    通过此次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进行详细、全面的现场检查,公司高度重视以上
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成立专项整改小组,积极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1、问题一整改情况说明

    (1)加强对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培训,提高基础会计核算水平,提升会计
信息质量,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落实责任
制,确保定期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对于未经审计的数据,本着谨慎性原则
慎重披露。加强公司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对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及时与业务部门取得充分沟通,清晰准确反映业务实质,以提高会计核算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信息的审核,提高内部审计对财务信息
进行审核的要求,责成内部审计重点审查业绩预测的依据和合理性,重点关注影
响业绩预测准确性的重要事项,提升对财务信息的审计效果。

    (3)加强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联系,对于存在不确定性的重要事项提前与
审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以提高业绩预测的准确性。

    (4)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等有关规定,做到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准
确及时。

    整改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整改部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

    2、问题二整改情况说明

    (1)公司通过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董事会办
公室相关人员等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加强相关人员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增强合
规意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的履行。该整改措施已完成。
    (2)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
了一系列较为完善和健全的、涵盖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
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全面梳理内控制度及流程,持续改进、完善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公司运营和规范运作不受侵扰,保持独立性,保障公
司资金、资产安全。该整改措施将持续实施。

    3、问题三整改情况说明

    (1)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深刻反思检讨,进一步划分职责、明确责任,努
力提升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切实重视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实施,保
障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

    (2)公司已安排相关董事、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协会等监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及学习,切实提高合规运作意识。

    (3)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针对决定书发现的问题以及公
司实际情况,明确各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强
化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该整改措施将持续
实施。

    (4)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政策信息与监管要点,规范
公司信息披露等,对于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
并认真听取监管部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整改措施已实施,并将长期执行。

    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长

    整改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

    公司将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加强信息披露及内部规范管理,确保及时、准确、

完整、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再次发生
类似事项。在未来日常经营中,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监管和指导下,
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步森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明,步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步森股份 2019 年 1 月 26 日、2 月 13 日、6 月 28 日披露的公告,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10 月期间,步森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涉嫌通过

伪造或挪用公章、私自制作担保文件的途径,在步森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步森股份的名义为徐茂栋所控制公司的借款进行违规担

保,涉及本金合计 1.85 亿元,占步森股份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7.65%;

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其中涉及 1 亿元本金的违规担保作出终审判决

(详见(2019)浙民终 298 号《民事判决书》),步森股份需就该 1 亿元本金的

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步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8.3.4 条的规定。

    步森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1.4 条、第 3.1.9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的规定,对步森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步森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1.9 条的规定,对步森股份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步森股份时任财务总监袁建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1.9 条的规定,对步森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徐茂栋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飞、时任财务

总监袁建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吸取了经验教训,制定了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成立专项整改小组,
董事长亲自担任组长督导工作;向全体董监高就责令改正进行了通报,要求全董

监高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

运作水平;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强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高管应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事务中与信息披露相关

的事项,做到及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聘请

专业机构辅助公司进行内控建设,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完

善管理制度,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个业务和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内部控制

缺陷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浙江步森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4 月 29 日和 6 月 17 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

森股份”)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关于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等公告。2018 年 6 月至 7 月期间,步森股份控股股东重庆

安见汉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见科技”)对步森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发生额为 290 万元。

    步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安见科技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和第 4.2.11 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安见

汉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监管函。

       整改措施:

    经核查,子公司星河金服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将 290 万元拆借给控股股东安

见科技,未计算利息,安见科技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将上述 290 万元全部归还星

河金服。上述事项并未履行董事会审批及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发现上述事项后向

相关财务人员查证,主要原因系公司子公司财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所

致。

    本次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金额占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 0.98%,金额较小,且

资金在短时间内予以全部归还,并已消除影响,未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

司已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财务

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规范管理,杜绝类

似事件再次发生。

       4、2018 年 8 月 29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浙江步森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4 月 23 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5,276.98 万元,

占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799.6%。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未按照相关规定在 2018 年 2 月底前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1.11.3 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6.3 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决定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

监管函。

    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吸取了经验教训,制定了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成立专项整改小组,

董事长亲自担任组长督导工作;向全体董监高就责令改正进行了通报,要求全董

监高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

运作水平;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5、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浙江步森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步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4 年 8 月 22 日,步森股份披

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其中披露了重组标的广西康华农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2011 年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期间主要财务

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利润表主要数据、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上述

康华农业主要的财务数据中,资产金额和营业收入金额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

如下:

    康华农业 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4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资产 2.04 亿元、3.40 亿元、4.70 亿元、5.03 亿

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总资产的 47.54%、53.91%、52.87%、53.00%。康华农
业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2014 年 1-4 月财务报表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48
亿元、1.83 亿元、2.38 亿元、0.41 亿元,分别占康华农业当期营业收入的 34.89%、

36.90%、42.62%、44.25%。

    深交所认为,步森股份披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

和《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止)》,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4 条和第 2.5 条的规定。时任步森股份董事长王建军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4 条、第 2.5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步森股份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时任步森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寿鹤蕾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步森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第 19.3 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时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建军、时任副总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寿鹤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布。

    6、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浙江步森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2 月 25 日,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关于拟出资设立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司的公告》称,拟出资 3,400 万元
与北京至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信保理”)等共同设立西安星河互

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该投资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资产的 6.55%,公司认为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 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回复我部

问询函的公告中披露至信保理为公司关联人,上述共同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直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才在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西安星河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

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1 条和第 10.2.5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

理部出具监管函。

    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吸取了经验教训,制定了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成立专项整改小组,

董事长亲自担任组长督导工作;向全体董监高就责令改正进行了通报,要求全董

监高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

运作水平;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强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高管应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事务中与信息披露相关

的事项,做到及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聘请

专业机构辅助公司进行内控建设,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完

善管理制度,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个业务和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内部控制

缺陷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