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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森: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3-03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2-008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
份”)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分别向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
正”)、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睿鸷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6 号、[2022]23 号、[2022]22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6 号)内容如下: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江、张优: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步森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 22,400,000 股公
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5%。上述股份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被浙江省德清
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 年 12 月 14 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步森
股份未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才对
外披露。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步森股份持股 5%以上股份股
东,持有 l,672,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60%。上述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冻结,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分别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
法院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1
冻结。步森股份未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1 月
1 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时任公司董
事长王春江、董事会秘书张优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春江、张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
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
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 号)内容如下: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 22,40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5%。上述股份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 年
12 月 14 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你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
告知步森股份并配合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才通过步森股
份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


                                   2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
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 号)内容如下: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持有公司 16,7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60%。上述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冻结,2021 年 5 月 17 日分别被杭州市上城
区人民法院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2021 年 6 月 30 日被杭州市上城
区人民法院冻结。你企业未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对外披露
义务,直至 2022 年 1 月 1 日才通过步森股份对外披露。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3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加
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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