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原董事赵玉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5-05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2-028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江、原董事赵玉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
份”)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分别对公司
实际控制人王春江、原董事赵玉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46 号)。
具体内容如下:
王春江、赵玉华:
经查,我们发现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
春江、董事赵玉华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2 年 4 月 2 日,王春江、赵玉华因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春江、
赵玉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人民币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春江、赵玉
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向公司履行报告义务,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才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
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第三十三条规定。王春江、赵玉
华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春江、赵玉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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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目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督促相关当事人按照浙江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
整改,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公
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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