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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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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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现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浙江步
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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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
决议召集,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按照《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周五)下午 14:30 在杭州市上城区飞
云江路 9 号赞成中心 13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20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9,120,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1648%;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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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 3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8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9,420,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7.3731%。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议案为: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
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审议上述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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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4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4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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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4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4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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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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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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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日期: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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