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步森:0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9月)2022-09-2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
抵押、质押或保证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且应当尽可
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协助办理。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
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确定的相应审批权限的审议机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
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1/6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
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与公司不存在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的;

    (二)被担保人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被担保人连续三年亏损的;

    (六)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七)被担保人未能提供反担保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或议案之前,或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之前,经办责任人应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
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2/6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方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状况、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
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申请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延期履行债务、拖欠利息等
债务违约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有效处理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信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
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
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报公司
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
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
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
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6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六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应结合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严格核查各项
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测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方提
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4/6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或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应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
有法定要求的),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股
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对办理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办理担保、反担保有关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合同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做好有关被担保方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一旦发现异常,
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5/6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收集被担保方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如发现被担保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
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当出现被担保方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或是被担保方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
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
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总经理、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向总经理、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
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方违约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方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方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
责任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