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1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9月)2022-09-2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步
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
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断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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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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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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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邮寄资料;
(六)现场参观和路演;
(七)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八)年度报告说明会;
(九)广告或其他宣传方式;
(十)媒体采访、报道和新闻发布会;
(十一)问卷调查;
(十二)其他沟通方式。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联系
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述之分析师会议、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通过本制度第十条所述之参观、座谈沟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时,公司应
当合理、妥善安排,避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条(八)所述之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
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适用)应当出席说
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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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
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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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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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涉嫌
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该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相关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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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 3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本
章所述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
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
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事
项提供决策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等。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
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
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
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
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
1、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2、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
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
实施;
4、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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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管理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
究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5、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
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
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投资者交流
1、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3、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
5、公布业绩之后,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
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
的关注度;
7、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
的宣传,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补充
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
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每季度进行一次股东识别和目标投资者认
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
13、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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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
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14、积极开展其他各类与投资者交流活动。
(三)资本市场反馈
1、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行业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
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定期搜集、整理资本市场的相关研究报告,及时了解资本市
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建议,
同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参考;
2、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标定潜在投资者,研究提高
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3、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进行投资者印象问卷调查,掌握资本市场对公司及公
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
4、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将视情形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反馈和说明;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
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
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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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
能力;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公司于 2011 年 4 月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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