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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森:03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2022年9月)2022-09-2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策
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步森服饰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
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应在每年一月份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整理后报董事
会审核批准。董事会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条 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应当符合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当勤勉尽责,做出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应当本
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做出重大经营决策前,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所投
资项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调研。
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批准的事项,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出
具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如有,以下统称“下
属公司”)发生的本规则所述重大经营事项,应当首先根据下属公司章程或其他
制度的规定,由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
和总经理)进行审议;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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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指公司收购、出售及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
其他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
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以
下统称“交易”)。

   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权限范
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事后报董事会备案;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
事长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长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
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九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交易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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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发生如下重大交易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七)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及“提供担保”交易时,应当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按照公司制订的《对外担保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执
行。

   第十三条 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决策人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3/4
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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