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步森服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步森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1 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相关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2022-088)。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4 时 30 分在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 1300 号中天钱塘银座 8 层公司会 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2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161,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93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6,7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288,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816%。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 日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除上述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3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上述议案 2.00 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提案 2.00 其他均为普通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投 票赞成方能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 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 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 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2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127%;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9%;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4%。 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3,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100%;反对 20,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853%;弃权 53,600 股(其中, 因 未 投 票 默认 弃权 0 股),占 出 席会 议 的 中小 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42.3047%。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2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95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3047%。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2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95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3047%。 4.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表决结果:同意 39,2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95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3047%。 5.00《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2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3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1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95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3047%。 6.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2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26 %; 反对 4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 所持 股 份的 0.0010%;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4%。 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37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57%;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3047%。 7.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2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26 %; 反对 4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 所持 股 份的 0.0010%;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37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57%;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3047%。 8.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21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116%;反对 2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9%;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2,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943%;反对 20,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010%;弃权 53,600 股(其中, 8 因 未 投 票 默认 弃权 0 股),占 出 席会 议 的 中小 股 东所 持 股 份的 42.3047% 9.00《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23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626 %; 反对 4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股 东 所持 股 份的 0.0010%;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2,7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37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57%;弃权 53,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304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