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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森:印章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15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
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 规范行
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本制度适
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 对外签
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单据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
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部门印章等各种用于 明确公司
对外、对内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印鉴。

    第四条 印章形态包括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其中实体印章可以用不同材质刻
制。

    除法律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或第三方监管机构明确必须要求提供纸质盖
章文件外,电子印章的适用范围与实体印章一致。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
重要公函和文件,担保类合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 明、函件、
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第七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
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
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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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但担保类及融资类合同、文件除外。销售 合同专用章
参照合同专用章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
告、文件、函件等。

    第十条 部门印章: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刻制部门印章,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刻制,
须按规定完成印章刻制及管理人申请,相关印章仅适用于公司部门内部管理工作
需要的相关文件,以及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
内部使用,不得对外代表公司使用,对公司(子公司)亦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 实体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董事长
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 公司审批后
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刻制。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 不得私自刻
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十二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公司(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董事长办公 室提出申
请,董事长批准;

    公司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公司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监事会提出申请,监事会主席批准;

    公司(子公司)合同专用章、销售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 部门印章
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董事长办公室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的刻
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法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并 进行备案,
严禁在非法定机构刻制印章。

    第十四条 如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原使用印
章需作废时,应由印章管理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经印章管理部门批准后,应
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本》,注明废止印章名称、时间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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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内容,印章作废,必要时要发布印章废止公告。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应将已废止
印章妥善保管。(印章如被公安部门收回除外)。

    第十五条 私自刻制、伪造公司印章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未经审批,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擅自私刻上述印章或有意隐瞒、拒 绝登记者,
一经发现,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 果,由相关
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 实体印章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为公司印章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印章由董事长
授权以下部门分别管理和使用: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由董事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各款印章由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取,并由部门印章专管员保管 和
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董事长办公室向印章保管责任人移交印章时,应填
写《公司印章留样备案表》。印章专管员负责保管《印章使用登记簿》。

    第十八条 印章专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 进办公
桌或保险柜内,妥善保管;第二天上班后,应检查印章所在办公桌或 保险柜有无
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十九条 印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专 管
员直接上级代管,印章专管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所有的印章管理员,其相关业务工作应接受印章统一管理部门的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印章专管员的印章管理工作是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
专管员离职,应提前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 职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印章专管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若不慎遗失,应立即向分管领导
报告,上报董事长,并立即依法公告作废。

    第二十三条 如印章磨损或单位名称变更,印章管理部门应按以上规定办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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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手续后,重新刻制手续。对于已经通过工商注销的公司,其印章应交 由印章统
一管理部门统一保管、销毁。

                        第五章 实体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公司各部门如需用印,应先
发起用印申请流程,经审批通过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专管人员用印。
公司具体用印审批权限以公司更新的审批权限表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财务专
用章及公司其他印章(合同专用章除外)所用印的文件、资料、附件 资料由用章
部门印章保管责任人保管,OA 审批单或《印章、证照借出、使用登记表》作为用
印凭据档案,由董事长办公室指派专人保管留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相关部门做出相关规
定并报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备案。各部门须在本部门设立用章登记台账 ,由各部门
印章保管责任人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类印章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印章保管责任人应在每年度的
12 月 31 日前将该期间填写的《印章使用登记簿》移交公司档案保管人存档。

    第二十八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经办人应先提出用印申请,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交有 权领导签
批。

    (二)按签批权限,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可直接用印。

    (三)印章专管员盖章后,应将《印章使用登记簿》、《印章使用申 请单》、
用印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它用印凭证存留,以备年末汇总整理。

    第二十九条 印章使用要求

    (一)印章保管员要熟知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批准权限,做到正确用印。

    (二)印章保管员在用印前,必须依照签批权限规定,查看用印签 批结果,
签批手续完备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应及时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 进行登记,
同时要求用印经办人员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签字或 OA 系统上进行确认。对于
超越签批权限或未经签批的文件,印章保管员应当拒绝用印,并及时向 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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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签批人要正确使用签批权限,不得超越签批权限。

    第三十条 在用印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三十一条 涉及重大法律事项需使用公司印章的,应听取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意见。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须
经上述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印章专管员应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内使用,所有印章原则上
不准带出公司(子公司)。 若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应事先填写《印章外借申
请单》,载明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并至少含一名
印章专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印章专管员对用印手续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用印,经办人在《印章
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签字,印章专管员对登记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
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不在空白文件上盖章。

    第三十七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印章管理部门销毁。

                       第六章 实体印章的用印方法

    第三十八条 所需用印的合同上应当先由合同授权签约代表人签字并注明年、
月、日后,方可用印。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手写合同或合同内容填写不全的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
章。

    第四十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者协议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七章 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电子印章由印章统一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制作和管理。各部门如需
在非公司指定电子签章平台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应于事前报印章统一管理部门
审批。


                                  5/7
    第四十二条 电子印章的用章审批制度与实体印章一致,执行事前审批与用印
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加盖电子印章前,待盖章文件必须先完成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四十四条 电子印章使用登记以系统后台自动记录为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应不定期抽查盖章情况,监控电子印章整
体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印章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的,自名称变更、注销之日起五日内印
章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完成电子印章的变更、销毁。

                       第八章 印章的重刻、停用及销毁

    第四十七条 仅以下原因可以重刻印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使用损坏、印章
遗失或被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名称变更时,应将印章、刻章卡交回主管公安机关销毁,并
重新申领、刻制。刻制完毕后按照本制度要求,由印章保管责任人重新领用。

    第四十九条 印章使用损坏时,应将印章交回主管公安机关备案销毁,并申请
重新刻制,由公安机关在刻章卡上登记盖章确认。

    第五十条 对于不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按照新刻印章的 审批 流程,
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审批后交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刻制。损坏的印章填写《印章
销毁审批单》,审批后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内审部门及保管责任人共同监督销
毁,并在《印章销毁审批单》上签名确认。《印章销毁审批单》由公司董事长办
公室负责保管和存档。

    第五十一条 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登报声明作废,并在
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重新刻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印章专管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
长办公室书面报告,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
查印章下落、公告印章作废、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等。

    第五十三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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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印章丢失、被盗用、被仿制 等,
公司对责任者依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造成严重
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

                             第十章 附则

   第 五 十 五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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