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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森:关于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11-04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2-096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或“步森股份”)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披露了公司股东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春江先
生股份冻结及涉及诉讼的相关情形。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获悉上述各方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作出的(2021)浙 07 民初 47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    告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被    告          沈阳、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第 三 人          义乌市鼎世厚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理机构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合同纠纷

                     原、被告及其他案外人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案件简述        9 月 22 日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书》及《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
                   充协议》,约定原告投资本次诉讼事项第三人义乌市鼎世厚土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世厚土”),

                   由鼎世厚土受让其他案外人所持浙江微动天下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微动天下”)13.33%股份,参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以期实现微动天下重组上市,后因

                   原、被告各方对上述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履行产生争议,以致

                   成诉。

    二、《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 07 民初 477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沈阳、王春江、东方恒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义乌
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本金 292,000,000 元、利息 22,560,000 元(已计
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5%(以 365 天/年
计)计付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沈阳、王春江、东方恒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义乌
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500,000 元;

    3、被告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 12,924,493 元(已计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起
的违约金以 24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10.4%的年利率(以 365 天/年计)计付至
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判决第一项后续各被告履行的本金应从违约金
计算基数中同时扣减,如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之前违约金计算基数已被扣减为
零,则违约金不再计付);

    4、原告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 1、2、3 项债权对被告沈阳位
于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山水文园**号楼*至*层*单元***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在 55,000,0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被告沈阳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865,263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负担 24,992 元,被告沈阳、王春江、东方恒正负担 840,271 元;反诉案件受理
费 82,7914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负担;公告费 560 元、保全费 5000 元,
由被告沈阳、王春江、东方恒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
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涉及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

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