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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步森: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3-03-18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 步森             公告编号:2023-013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股权回购款 3,633,000 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
在重大影响。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获悉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披露了公司因被请求收购股份纠纷涉
及的诉讼事项。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号:2023 浙 0681 民初 155 号、2023 浙 0681 民初 185 号)。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一
原    告        刘某婷


被    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    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 5.19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原告
            购买的 5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共计 2,595,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 1,297,500 元为本金,
            自 2021 年 9 月 3 日起至实际回购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63,853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 1,297,500 元为本金,
诉讼请求
            自 2022 年 10 月 30 日起至实际回购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7,785 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1 年度现金分红
            115,000 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90,000 元;
                6、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案件二

原    告        潘某闪


被    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    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 5.19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原告
                    购买的 2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共计 1,038,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 519000 元为本金,自
                    2021 年 9 月 3 日起至实际回购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5,541.21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 519,000 元为本金,
     诉讼请求
                    自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实际回购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3,241.97 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1 年度现金分红
                    46,000 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90,000 元;
                        6、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案件一的判决结果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浙 0681 民初 155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步森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回购原告刘某婷在步森股份
的 5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向原告刘某婷支付股权回购款 2,595,000 元;

    二、被告步森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婷支付以 2,595,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30 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某婷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773 元,减半收取 14,886.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9,886.5
元,由原告刘某婷负担 1,000.5 元,由被告步森股份负担 18,88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件二的判决结果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3 浙 0681 民初 18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内容如下:

    “一、被告步森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回购原告潘某闪在步森股份
的 2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并向原告潘某闪支付股权回购款 1,038,000 元;

    二、被告步森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潘某闪支付以 1,038,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8 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潘某闪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805 元,减半收取 7,902.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2,902.5
元,由原告潘某闪负担 902.5 元,由被告步森股份负担 12,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判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亦不存在重大影响。

    2、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计划对包括本次案涉相关股票在内的相关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截至目
前,该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尚在进行中。后续,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使用情况积极
推进该等回购工作。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本次诉讼案件被法院裁定冻结资金金额为 409.44
万元(其中美元按汇率 6.78 进行折算),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货币资金的 6.02%、
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65%。除公司已披露的银行账户冻结情形外,公
司其他银行账户均可正常使用,本次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情形。
同时,公司将积极与原告协商案涉股份的回购事宜,尽快消除资金被冻结的风险,
使被冻结银行账户尽快恢复正常。

    4、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5、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
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3 浙 0681 民初 155 号《民事判决书》;

    2、2023 浙 0681 民初 18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