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兴玩具: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12-16
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兴玩具”)
的委托,指派熊海博律师、王书庆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群兴玩具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临时提案情况,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
验,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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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2 年 11 月 28 日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
合法、有效。
2、201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巨潮资讯网站及《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
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
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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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林伟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12 月 10 日。经核查,实际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
表股份 9,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2、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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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终止募投项目“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临时提案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并宣布表决结果,审议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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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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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
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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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信义律师 熊海博律师
王书庆律师
二 0 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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