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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群兴玩具: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3年11月)2013-11-07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13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币远期结
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的
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发生时,按照该远期结汇合同
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
自操作此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汇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远期结汇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结汇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资
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监督工作;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年度
远期结汇交易计划。
    4、全年远期结汇合约金额折合人民币如超过公司年度预计外汇营业收入且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须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远期结汇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远期结汇以正常出口业务为基础,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
大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减少因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单纯以
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汇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远期结汇,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远期结汇。
       第八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必须基于对公司的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
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
与公司谨慎预测的外币回笼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进行远期结汇,不得使用他人帐户进行远期结
汇。
                           第四章 远期结汇实施流程


       第十条 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是否进行远期外汇交
易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董事长授权财务总监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
运作和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出口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因
素进行研究和判断,进行远期结汇可行性论证,制定公司远期结汇交易计划,根
据交易金额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
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汇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汇业务的交
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第十三条 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资金主管、会计核算人员
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对远期结汇交易业务建立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
核实,登记并核实的内容为远期结汇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
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割明细清单,应对
每笔远期结汇交易进行登记,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
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
报告董事长,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在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远期结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董
事长。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妥善保管远期结汇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
交易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会计记帐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远期结汇的交
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应随财务记账凭证保存至少 15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末或不定期对远期结汇交易情况进行监
督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与远期结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上市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
结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 远期结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远期结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远期结汇业务相关议案
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汇业务交
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远期结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远期结汇业务亏损或潜亏占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