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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群兴玩具: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6-12-27  

						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兴玩具”)

的委托,指派熊海博律师、徐英鹏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群兴玩具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临时提案情况,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

验,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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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6 年 12 月 9 日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

有效。

    2、2016 年 1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巨潮资讯网站及《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

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

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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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

    2016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30,由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26 日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25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12 月 21 日。经核查,实际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264,05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4.852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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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拥有

及代表的股份为 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4,054,1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2,0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35.483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516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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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临时提案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

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行使了表决权。以上投

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

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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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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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专为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信义律师                           熊海博律师




                                                徐英鹏律师



                                       二 0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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