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兴玩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1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温振宽、许玛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
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和《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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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
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三)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悦城写字楼
12 楼 1203B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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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且将公
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
他事项。
(五)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
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所代表股份为 264,053,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8521 %。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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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股东共 2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99,58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0.033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拥有及代
表的股份为 199,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39 %。
(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结
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现场参会的股东
及代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
票结果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
了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审议《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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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次会议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进行审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5
年修订)》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5、议案 6、议案 7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及中小投
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表决结果(以
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264,053,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245 %;反对 199,5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5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不适用。议案通过。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264,053,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245 %;反对 199,5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5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不适用。议案通过。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264,053,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99.9245 %;反对 199,5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55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不适用。议案通过。
4、《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 264,053,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99.9245 %;反对 199,5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55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不适用。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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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 264,053,10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45 %;反对 199,5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5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1%;反对 199,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9 %;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议案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264,053,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45 %;反对 199,5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5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1%;反对 199,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9 %;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议案通过。
7、《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意 264,053,1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245 %;反对 199,5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55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1%;反对 199,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9 %;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议案通过。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网络投票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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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签署。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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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温振宽
负责人:
王晓华
许玛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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