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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动力: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8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对
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
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
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对照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要
求和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发行数量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
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
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
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关联董事
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批权限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6、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
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到
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
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
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等要求,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且无需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四年(2020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能满足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需求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
年(2020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保
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
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鑫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系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天津鑫达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导致其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天津鑫达已承诺其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天津鑫达在本次发
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
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

    前述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过全体独立董事的事
前认可,且相关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平、
合理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与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上上                                    曾俭华


签署:                                    签署:




朱南军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