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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达动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03-29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通达动力

股票代码:002576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村大街56号(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院内C1-303号房屋)

通讯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66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同时放弃剩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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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通达动力”)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
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通达动力
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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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录 ...........................................................................................................................3
释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四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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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通达动力、上市公
                    指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南通奕达            指         南通奕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鑫达            指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南通奕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协议转让、本               天津鑫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南通奕达转让其持有的上
次交易、本次权益               市 公 司 25,840,000 股 股 份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指的
变动、本次协议转               15.65%),同时承诺放弃剩余 24,139,000 股股份(占上
让                             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2%)对应的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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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天津鑫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12-21
 出资总额                  5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5MA05M7M199
 合伙期限                  2016-12-21 至 2046-12-20
                           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村大街 56 号(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院内 C1-303 号房屋)
 执行事务合伙人            魏强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服务
 通讯地址                  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 66 号
 联系方式                  0312-599188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鑫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魏少军                                 49,500          99.00%     有限合伙人
   2            魏强                                    500           1.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50,000        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长期居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职位           国籍                          身份证号
                                         住地                                  或者地区居留权
                                    河北省高
 魏强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                     1306841983******90            无
                                         碑店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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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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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及资金需求转让上
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股份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视市场情况择机继续减持通达动力股
份,后续进一步减持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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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 49,979,000 股股份及其对
       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30.27%。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南通奕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转让 25,84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5.6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24,139,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2%,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放弃上述 24,139,000 股股份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拥有表决     拥有表决                            拥有表决     拥有表决
股东名称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权的股份     权的股份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权的股份     权的股份
                         例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天津鑫达   49,979,000   30.27%   49,979,000     30.27%    24,139,000     14.62%            0            0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2022 年 3 月 25 日,南通奕达与天津鑫达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南通奕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本次股权转让

            (1)甲方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25,84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6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同时,甲方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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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后,甲方仍持有上市公司
24,139,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62%)对应的表决权,乙方同意受让
标的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按照每股人民币 11.61 元的价格,合计股份转让
价款人民币 300,002,400 元(叁亿零贰仟肆佰圆整),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
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3)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后由乙方按持股比
例享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
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4)双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所发生的过户手续费等相
关费用,卖方应缴税费由甲方自行申报。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及交割事项

    (1)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由乙方分三期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①各方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已经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
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 150,000,000 元(壹亿伍仟万圆整)。

    ②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
让价款 100,002,400 元(壹亿零贰仟肆佰圆整)。

    ③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9 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转让价
款 50,000,000 元(伍仟万圆整)。

    (2)交割事项的办理:

    ①自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取得深交所的合规确认书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
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的过
户登记手续。

    ②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的当日或次日,甲方应将上市公司公章、证照等乙方认
为必要的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相关的重要资料移交给乙方指定人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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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具体以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书面确认的移交清单为准)。

    4、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确保上市公司
稳定经营,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行为。

    (2)甲方承诺,在过渡期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按照过往惯列进行
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甲方不会向上市公司提出发行股份、重大资产购买、处置
资产、重大投资行为、分红及/或转增股本、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新增重大债
务、放弃债权等议案,并确保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5、上市公司的治理

    (1)双方一致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合法合规及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稳定的前提下,甲方应积
极督促甲方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尽快辞去在上市公司的职务。

    (2)维护乙方控股股东地位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甲方不得谋求与乙方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且同意采取
下述措施以维护乙方的控股股东地位:

    ①甲方所持剩余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甲方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甲方放弃所持上市公司剩余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之后,甲方减持或乙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形下,导致乙方比甲方持有股份数量超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之时,甲方所持
剩余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自动恢复。

    ②甲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在乙方比甲方持有股份数量少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
之时,除非事先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且甲方应确保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不
得通过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甲方违反前述约定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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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视为自动放弃。

    ③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限制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甲方所持剩余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自动恢复的情形下,于上市公司选举董事时,在甲方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比
例达到提案股东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最多向上市公司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该等
候选人根据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规则由股东大会选举之后方可当选。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
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
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除非不可归责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一方(违约
方)不配合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深交所合规确认、标的股份过户等
事宜,导致相关手续延迟 5 个工作日以上时,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 1.5 亿
元(壹亿伍仟万圆整)为基数,按照每日 0.05%计算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每逾期一日,应以应
付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 0.05%计算并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4)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均以甲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
承诺事项为前提。若甲方在支付时点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
项的情形,乙方无义务支付相关价款,且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主张违约
责任。

    (5)标的股份的过户以乙方未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为
前提。若乙方在过户时点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事项的情形,
甲方无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权利受限及其他安排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天津鑫达持有上市公司 49,979,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30.27%,其中 16,5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99%)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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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质押。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份 25,84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5.65%),
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22 年 3 月 25 日,天津鑫达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以 11.61
元/股的价格向南通奕达出让所持有的通达动力 25,84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15.65%)。2022 年 3 月 25 日,南通奕达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
以 11.61 元/股的价格受让天津鑫达所持有的通达动力 25,840,000 股股份(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5.65%)。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
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之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
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控股股东由天津鑫达瑞明企业
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变更为南通奕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由魏少军、魏强变更为姜煜峰、姜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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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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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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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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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魏强




                                                 签署日期: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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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魏强


                                                  签署日期: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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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省南通市
                有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通达动力                    股票代码     002576

                                                         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
信息披露义务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 信息披露义 村大街 56 号(纺织机械有
人名称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务人注册地   限责任公司院内 C1-303 号
                                                         房屋)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无√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动人
                化□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否√
                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
                                            务人是否拥
人是否对境
                                            有境内、外
内、境外其他 是□否√                                    是□否√
                                            两个以上上
上市公司持股
                                            市公司的控
5%以上
                                            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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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49,979,000 股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30.27%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后,信息披露 变动数量:25,840,000 股
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比例:-15.65%
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后数量:24,139,000 股
及变动比例      变动后比例:14.62%




在上市公司中
                时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所持
拥有权益的股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份变动时间及
                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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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充分披
                  不适用
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否√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是□否√
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魏强


                                                  签署日期: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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