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科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2-20
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16-082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现场会议:2016 年 12 月 19 日(周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5:00—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 22 号深圳雷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78,888,9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283,352,800 股的 63.133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2,49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83,352,800 股的 0.0503%。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178,870,983 股,占公
司总股本 283,352,800 股的 63.1266%;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83,352,800 股的 0.0064%;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885,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3%;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9,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44%;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882,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6%;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6,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892%;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882,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63%;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表决
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5,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681%;反对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幸幸、曹翠;
3、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