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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柏科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9-04-20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目    录

1、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   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9 层

                   Postal Address:9/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柏科技”)管

理层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雷柏科技管

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们的责

任是对雷柏科技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

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

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

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

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未来也

必然有效,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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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雷柏科技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崔永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亚亚



                                        201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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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以
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
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
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维护资产安全、保证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由
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
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
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
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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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建设及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公司管理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通过科
学有效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合理保证公司达到或实现各项经营管理
目标;
    2.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
康运行;
    3.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舞弊行为,保护公
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所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公司
各种业务和事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避免存在盲区和空白,要将相   关
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实现全面、全员、全过程控制。
    2.重要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要格外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强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着力防范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风险。
    3.制衡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相互制衡是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
核心理念,主要体现为不相容机构、岗位或人员的相互分离和制约。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要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
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内部控制与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强
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绝非一蹴而就,要做到与时俱进,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
础上不断加以改进和优化。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必须衡量成本与收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
有效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必须遵循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既不能因为内控缺陷对公
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也不能一味追求完善而无节制地投入。
    (三)内部控制建设及评价工作的范围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重要性要求,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全部控股子公司。前述主要纳入评价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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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业务和具体事项如下:
    1. 内控环境,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权责分配、人力资源、企业文化,
以及内控意识、审计意识、合规意识、诚信与道德观念的沟通与落实;
    2.风险评估,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过程;公司业
务流程的梳理,业务流程潜在风险点的识别,针对风险点设计和执行的控制措施,
以及对风险点的控制有效性进行的定期评估和改进优化;
    3.控制活动,涵盖市场营销、销售业务、产品设计、研发管理、采购业务、生
产管理、品质管理、合同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固定资产、人力资源等方面
的管控;涉及实施的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记录控制、监督控制、复核控制、审核
控制、评审控制、集体决策、授权控制、审批控制、接触控制、系统控制、预算控
制、检查控制等类型的控制措施;
    4.信息与沟通,包括外部信息的获取、处理、报告;内部信息的传递、信息对
外披露;以及面向公司内外部的反舞弊机制,舞弊行为举报投诉渠道的建立和沟通;
    5.内部监督,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机构设置与职责履行,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的
设计与执行,内部控制月度测试与报告,内部控制季度抽查与报告,专项内部控制
检查与报告,管理层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内部监督的制度设计与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建设及评价工作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1.重大投资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
投资效益。公司对外收购等重大投资活动均需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的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对于投资的项目,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项目执行和投资效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投资事项。
    2.对外担保
    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严格管理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对外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方可
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3.募集资金
    2017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17 年 9 月 7 日,公司

                                     5
将超募资金及其利息 8,038.15 万元从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转出,2018 年初,公司将
募集账户的季度结息金额一并转出并予以销户,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募
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对外出具了 2017 年度《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前述事项
出具了《核查意见》、《鉴证报告》。同日,公司对外披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账户注销的公告》。


    4.信息披露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各项规定执行,确保公司对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财务报告
    公司按照国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管理的需要,制定了符
合公司实际的会计政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会计凭证的分
类和格式符合管理要求,凭证的内容与原始单据相符,能够正确、完整地入账。财
务报告编制、合并、内部审核、披露、报送、审计和财务分析,执行具体而严格的
工作流程,能够正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到期销毁程序符合国家
规定及公司的政策。


    四、内部控制建设及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等因素,确定了适用于公
司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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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但小
于 1%;
    一般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
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
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
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
    重要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
但小于 1%;
    一般缺陷:该缺陷造成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视其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重要缺
陷或一般缺陷。
    (1)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3)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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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公司无以前年度延续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情形。
    五、内部控制建设及评价工作的建立和完善成效及持续提升计划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
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将持续改进和优化内部控制制
度的设计与实施,不断促进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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