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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柏科技:《公司章程》修订案2020-04-28  

						                         《公司章程》修订案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召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开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果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见;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免的建议;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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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股东大会;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员提起诉讼;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起诉讼;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政策为: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
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
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
                                          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经营能力。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本条其他规定无需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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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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