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科技:《公司章程》修订案2020-04-28
《公司章程》修订案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召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开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果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见;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免的建议;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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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股东大会;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员提起诉讼;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起诉讼;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为: 政策为: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
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
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
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经营能力。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本条其他规定无需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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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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