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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柏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11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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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176号




致: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
有效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律师、石力律
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雷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
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10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5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浩先
生主持。

    股东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2022年6月10日9:15至15:0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169,430,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59.8948%,其中参加现场
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
264,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4,79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
的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9,695,173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9.9884%,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5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64,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需要,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3-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 2022 年度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

    6、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选举曾浩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9.02 选举余欣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9.03 选举俞熔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4-
    10、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 选举李天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0.02 选举刘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1、审议《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1.01 选举李丹女士为公司监事

    11.02 选举郑贤成先生为公司监事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已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

    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

                                   -5-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6.5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

    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6.5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

    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6.5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

    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6.5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2022年度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

    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6.5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7%;

    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6.57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76,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3%;

    反对18,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6,5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49%;反对18,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6.87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78,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4%;

    反对1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8,4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8443%;反对1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6.15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9.01 选举曾浩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9,677,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7,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4274%。
    9.02 选举余欣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9,677,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7,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4270%。
    9.03 选举俞熔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9,677,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7,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427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
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8-
    10.01 选举李天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9,677,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7,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4274%。
    10.02 选举刘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9,677,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7,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4270%。
    1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01 选举李丹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9,677,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7,3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4274%。
    11.02 选举郑贤成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9,677,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7,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427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9-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 10 -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_____________                  宋幸幸    _____________




                                          石   力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