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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柏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08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
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
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制度制定及实施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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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12万元(不含税);

     (二)非独立董事不以董事职务领取津贴,如在公司任职,按其在公司担任
的经营职务和考核情况发放薪酬。

     第七条 监事薪酬

     监事不以监事职务领取津贴,如在公司任职,按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职务和
考核情况发放薪酬。

     第八条 董事、监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岗位工资+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及岗位工资: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
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
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监事薪酬发
放时间根据公司内部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
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在公司担
任经营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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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
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
方面。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
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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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
法。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
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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