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9-03-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双星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安宏亮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鹏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 现场检查情况
1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 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除按规定出具的独立意见、现场检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查报告外,不存在其他需向交易所
报告的情形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1 月 27 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主要修订内
容、《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
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上市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第
1 号——高比例送转股份》等法规
内容的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 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 “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 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 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 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 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
保值等)
10.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 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股东的持股锁定承诺:
①吴培服、迪智成投资、启恒投资、雷石 是 不适用
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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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
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
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②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承诺: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的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③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
承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规定,本公司(本人)特向贵所申请将
本公司(本人)所获配股份进行锁定处理,
并承诺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④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
象吴迪承诺如下: 1、本人不参与本次非
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愿
意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
同价格认购。2、本人承诺作为单个发行对
象直接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毕后,本人通过
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3、本人承诺自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不存在
减持双星新材股份的情况。4、本人承诺,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起
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
不会减持双星新材股份,也不存在减持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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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新材股份计划。
⑤发行对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志炎均承诺:自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吴培服
先生,以及发行人其他发起人股东迪智成
是 不适用
投资、启恒投资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吴培服
先生,以及发行人其他发起人股东迪智成
是 不适用
投资、启恒投资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
关联交易的承诺》。
4、2013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发布《江苏
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
人吴培服先生计划在未来 6 个月内(自
2013 年 11 月 11 日起计算)以自身名义, 是 不适用
根据市场情况陆续增持不超过占公司总股
本 2%的股份,且最少不低于 100 万股(含
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增持所需资金由其
自筹取得。
5、2015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发布《江苏
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
是 不适用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增持公司股票
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培
5
服先生及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之子、董
事会秘书吴迪先生合计在未来 6 个月内拟
通过各种方式在二级市场计划增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总股本的 2%,增持人所需资金来
源为其自筹获得。
6、根据《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分红
回报规划》,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2012 年
是 不适用
-2014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
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7、根据《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是 不适用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8、根据《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柯秋平、时招军
司与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柯 承诺 2017 年度江
秋平、时招军关于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 西科为薄膜新型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增资入股之协议》,柯 材料有限公司的
秋平、时招军均承诺如下: 否 净利润为 7,000
①自江西科为办理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五 万元,经审计实
年内,柯秋平、时招军及其直系亲属不从 际实现净利润为
事与双星新材或江西科为相同或相近的业 434.53 万元,前
务,未经双星新材书面同意,柯秋平、时 三季度未完成业
6
招军不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绩承诺差额为
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924.10 万元,根
②柯秋平、时招军及其关联方应尽量避免 据协议需进行现
与江西科为发生关联交易,柯秋平、时招 金补偿,一直未
军及其关联方如确有需要与江西科为发生 履行,双星新材
的关联交易,需事先向双星新材报告,并 已于 2018 年 11
按照甲方关联交易制度执行。 月 29 日提起诉
③柯秋平及时招军承诺期间业绩为 (即 讼。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江
西科为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000 万
元、5,000 万元、7,000 万元和 10,000 万
元。如江西科为在业绩承诺期间实际业绩
未达承诺的,柯秋平及时招军将向双星新
材进行业绩补偿。
9、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
文件及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等承诺如
下:
①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
董事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核查,承诺
该套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是 不适用
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②本公司全体董事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
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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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要求,为保障中
小投资者利益,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有关承诺事项披露如
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以下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
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
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
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
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作为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
管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培服先
生做出如下承诺:“本人严格遵守双星新材
的各项制度,不侵占双星新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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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6 年 6 月 21 日,发行人发布《江苏
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总经理吴培服先生计划在未
来 6 个月内(自 2016 年 6 月 20 日起计算)
以自身名义,根据市场情况陆续增持不超
过占公司总股本 2%的股份。增持所需资金
由其自筹取得。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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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安宏亮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王 鹏
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