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新材:双星新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05-26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证券代码:002585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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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四、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1264.1962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本计划标的股票数量总数将做
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9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技术/业务)人员。
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98 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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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八、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获得有关权益工具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四、本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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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 8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15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1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3
第十二章 附则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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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双星新材、本公司、
指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激励对象 指
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
限售期 指
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
解除限售期 指
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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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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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
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
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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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业
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96 人,包括:
1、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项目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
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
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未参与除本公司激励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
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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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
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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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 A 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1264.196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0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本计划标的股票
数量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潘建忠 副总经理 20 1.58% 0.02%
2 邹兆云 副总经理 20 1.58% 0.02%
3 葛林 副总经理 20 1.58% 0.02%
4 孙化斌 副总经理 20 1.58% 0.02%
5 杨淑侠 副总经理 20 1.58% 0.02%
6 曹薇 董 事 20.1962 1.60% 0.02%
7 李平 副总经理 20 1.58% 0.02%
8 陆敬权 副总经理 20 1.58% 0.02%
9 朱小磊 副总经理 20 1.58% 0.02%
10 丁炎森 副总经理 20 1.58%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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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11 邹雪梅 财务总监 20 1.58%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12 (业务)人员、 骨干员 1044 82.58% 0.9%
工等共 285 人
合计 1,264.1962 100% 1.0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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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
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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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
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
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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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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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98 元/股,即,满足归属条
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9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55 元的 50%,为每股 6.78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90 元的 50%,为每股 6.9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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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
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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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0%。
注: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
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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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由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
度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
划行权额度。
三、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每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公司实现价值的增长情
况,可以综合衡量公司资产营运质量、经营管理能力,该指标值越高,表明公司的
盈利增长水平越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在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
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以 2020 年净利
润为基数,2021-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60%、110%、16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
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
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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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出现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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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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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1264.1962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
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 8,318.41
万元(按照 2021 年 5 月 24 日收盘价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 2021 年 6 月授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股份支付费用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264.1962 8,318.41 2,495.52 2,495.52 3,327.36
上述数据是对所有激励对象拟获授股份数的公允价值模拟测算的成本最高值,
最终的实际会计成本将根据最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价格及解除限售时激励对象的
实际人数和股份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认。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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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
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
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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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
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
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
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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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
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
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
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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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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