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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2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双星彩
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和《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
调整。


二、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调整后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64.196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蓝海林                  程银春                    陈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