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龙力: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9-001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人员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孔令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7 号、《关于对尹
吉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孔令军:
2017 年 9 月 6 日,你通过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龙力或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123,536 股。你在 2017 年 11 月 2 日、9 日、23 日实施了减持,合计减持 123,536
股,合计减持金额 118.44 万元。2018 年 1 月 4 日,你通过*ST 龙力披露上述
减持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你作为*ST 龙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未及时披露减持进展,且未及时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要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后续增减持依法合规进行。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尹吉增:
2017 年 9 月 6 日,你通过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龙力或公司)披露了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222,561 股。你在 2017 年 11 月 27 日实施了减持,合计减持 222,562 股,合计
减持金额 195.85 万元。2018 年 1 月 4 日,你通过*ST 龙力披露上述减持计划
完成情况的公告。你作为*ST 龙力时任董事,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未及时披露减持进展,且未及时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减持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要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后续增减持依法合规进行。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将以此为戒,积极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加
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孔令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7号)
《关于对尹吉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8号)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