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龙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9-04-10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聘任2018年度审计
机构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聘用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公司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用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聂伟才 倪浩嫣 杜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