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记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2021-04-26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规
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其中 1 人为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
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
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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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
履行。
第六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
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
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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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及《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监
事的意见,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
席拟定。
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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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邮政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议程及相关会议文件应全部及时送交全体监事,并至少在计划举
行监事会会议日期的三日前(或协定的其他时间内)送出。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
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或者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
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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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
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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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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