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3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文件 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公司对本次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不向本
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期内的行权安排。
特此说明!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文件 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 琳 李世刚 唐松莲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