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 记科技”或“公司”)委托, 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可行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 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 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 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 误,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 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 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836029/RH/cj/cm/D2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行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 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姚记科技为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行权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 并 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行权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1836029/RH/cj/cm/D2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姚记科技就本次激励计划之本次行权已履行下列主要程 序: (一) 姚记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并将该草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 姚记科技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公司董事唐霞芝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一, 作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姚记科技独立董事 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 姚记科技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相关的议案。 (四) 姚记科技通过公司内网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 公示, 公示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15 日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 于公示时限内, 无 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 无反馈记录, 且姚记科技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披露了《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 姚记科技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 其中, 关联股东唐霞芝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 1836029/RH/cj/cm/D2 3 表决。姚记科技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六) 姚记科技于 2018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七) 姚记科技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姚记科技独立董事就该等议案所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 姚记科技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姚记科技独立董事就该等议案所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 姚记科技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独立意见。 (十) 姚记科技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姚记科技本次行权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 1836029/RH/cj/cm/D2 4 (一) 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行权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836029/RH/cj/cm/D2 5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567,945,859.78 元 , 2020 年 度 计 提 的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16,049,347.36 元, 剔除该等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的数值 后的净利润为 583,995,207.14 元;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64,022,342.14 元; 相比 2017 年度, 前述 2020 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 812.17%, 满足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增长比例要求; 此外, 根据公司的确认, 公司 各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考核均满足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确认,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共涉及 36 名激励对象, 该 36 名激励对象 2020 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均满足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1 年 8 月 26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具体如下: 1. 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 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2.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本次行权数量(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36 577.9 229.6 人) 1836029/RH/cj/cm/D2 6 3.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2 元每股。 4.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 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手续办理完成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28 日止。 5. 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基于上述核查, 并根据公司的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行权已满足《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行 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公司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满足,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1836029/RH/cj/cm/D2 7 (以下无正文, 为《关于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韩 政 律师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1836029/RH/cj/cm/D2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