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以及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 记科技”或“公司”)委托, 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调整与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以下分别称“本次调整”、“本次行权”, 合称“本次调整 与行权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 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 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1181014/RH/cl/cm/D60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与行权事项有关的法律问 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 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姚记科技为本次调整与行权事项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与行权事项申报材料的 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1181014/RH/cl/cm/D60 2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姚记科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一) 姚记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并将该草案提交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 姚记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 公司董事唐霞芝之配偶苏济民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一, 唐霞芝作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姚记 科技独立董事殷建军、潘斌、阮永平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就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 姚记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 (四) 姚记科技通过公司内网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 公示, 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 于公示时限内, 无 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 无反馈记录, 且姚记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披露了《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 姚记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1181014/RH/cl/cm/D60 3 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 其中, 关联股东唐霞芝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 表决。姚记科技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 票权。 (六) 姚记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 其中, 公司董事唐霞芝之配偶苏济民 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一, 唐霞芝作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 姚记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 姚记科技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 姚记科技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 姚记科技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 姚记科技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181014/RH/cl/cm/D60 4 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和《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姚记科技本次调整与行 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的调整 (一) 姚记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包括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 按照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及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 姚记科技 2022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注销离职的原激励对象已经获授但尚未达到行 权条件的 10.80 万份股票期权, 以及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行权的 12.00 万 份股票期权, 合计注销 22.80 万份股票期权。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总人数由 82 人调整至 74 人,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410 万份调整为 387.20 万份。姚记科技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致同意本次 调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 策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 1181014/RH/cl/cm/D60 5 (一) 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行权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181014/RH/cl/cm/D60 6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506,261,946.55 元 , 2021 年 度 计 提 的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16,801,223.67 元, 剔除该等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和非经常性损益的数值 后的净利润为 523,063,170.22 元; 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7,884,657.96 元, 相比 2018 年, 2021 年净利润 增长率为 434%, 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增长比例要求; 此外, 根据公司的确认, 公司各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考核均满足公司《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确认,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共涉及 74 名激励对象, 该 74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均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2 年 8 月 9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该议案, 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具体如下: 1. 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 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不足部分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占拟授予股票期权总 激励对象 (万份) 数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 152.00 40% (业务)骨干(74 人) 1181014/RH/cl/cm/D60 7 3.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63 元每股。 4.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 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的手续办理完成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13 日止。 5. 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基于上述核查, 并根据公司的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行权已满足《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 件;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调整与行权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满足, 本次 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 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1181014/RH/cl/cm/D60 8 (以下无正文, 为《关于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 以及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韩 政 律师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1181014/RH/cl/cm/D6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