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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姚记科技:姚记科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2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
记科技”或“公司”)委托, 指派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
下分别称“本次授予”, 合称“本次授予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2022 年 7 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 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
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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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
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 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授予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
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姚记科技为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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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披露,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姚记科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一)     姚记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并将该草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
                 议。


        (二)     姚记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     姚记科技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致同
                 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四)     姚记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2022 年股权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姚记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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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姚记科技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     姚记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姚记科技本次授予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及数量


        (一)     姚记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
                 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二)     姚记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为授予日, 向 1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00 万份股票期权; 向 12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就本
                 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公司本次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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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
                 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为授予日, 向前述激励对象授予相关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


        (三)     姚记科技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为授予日,
                 向 1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00 万份股票期权; 向 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
        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授
        予条件:


        (一)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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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的确认, 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 公司向授予的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本次
         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 公
         司向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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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为《关于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韩   政    律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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