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朗姿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重组配融募投项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 高新米兰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实质性改变项目资金投向和项目基本建设内容, 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与募投项目推进速度。 本次变更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市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将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高新米兰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王庆、朱友干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