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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姿股份: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21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2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通知情况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20日14∶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
          大厦16层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7
月20日14∶00在公司16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9:15-15:
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
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 、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计 39 名 , 代 表 股 份
 14,813,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3482%。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4,813,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8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0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超过5%
 的股东)共有3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813,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48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和申炳云先生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回
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261,325,098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审议并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医美股权并购基金博辰九号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84,6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22%;
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4%;弃权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84,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22%;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4%;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上 述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已 于 2021 年 7 月 2 日 披 露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