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2021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1-145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通知情况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申东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0日14∶0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大郊亭南街3号院1号楼朗姿
大厦16层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
12 月 30 日 14∶ 00 在 公司 16 层会 议 室 召开 , 网 络投 票 时 间为 2021 年12 月30 日
9:15-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共 181 人 , 代 表 股 份
261,112,9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0159%%。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4.5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股份19,664,79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4.444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2名,代表股份
241,448,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5713%;中小股东(持有股份未超过5%的
股东)共有179名,代表股份19,664,7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44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
议,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两项议案均为关联交易,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
申东日先生、申今花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申炳云先生、
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烜鼎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长红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
上述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251,265,005股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总数。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米兰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05,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8.6834%;反对2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3110%;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405,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34%;反对2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10%;弃权
1,100股(其 中,因 未投 票默认 弃权0股), 占出席 会议中 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0.0056%。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医美股权投资基金博恒一号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85,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83.8302 % ; 反 对2,606,24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的
13.2534%;弃权5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2,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2.9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485,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302%;反对2,606,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534%;弃
权5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9164%。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朗姿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