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 况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可以进一步支持其所属项目的运营和发 展,缓解其暂时的资金压力,且展期期限内仍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上的标 准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合理、必要、公允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 独立董事: 吴跃平 熊 熊 刘 葳 2018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