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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玻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2018-12-04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6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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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或“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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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提议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截至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之日已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监事的提案)。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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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及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

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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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通知中所指定的地址。

    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该

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第二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

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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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确实无法现场出席或列席的,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

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集人未出席股东大会的,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数过半数同意推举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会议主持人

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指示有关人员做出回答。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

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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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及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适用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或累积投票权审议股东大会相

应表决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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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无关联关系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议

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

    本条所指的关联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宣布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会议登

记终止后到场的股东,不再参加股东大会表决。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否则,则相关表决为无效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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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

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并由监

事、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共同监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就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全体董事均未出席

股东大会的,由会议召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董事会或会议召集人应将出席股东的表决票作为会议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

文应当同时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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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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