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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玻股份: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18年12月)2018-12-04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8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18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
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第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条   当符合任职资格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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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八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
决权时,该股东的该项或该几项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九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
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监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
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若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
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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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并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
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
明:会议名称、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
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
明和解释。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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